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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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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经批准的并被安装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部件以外的任一油泵;
(2)油泵运行时需要的任何部件,除使用该泵的发动机以外。
(b)燃油泵的安装要求如下:
(1)需要维持合适的燃油压力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ⅰ)必须提供一个接头,把汽化器空气静压传递到适当的油泵卸压活门的接头上;(ⅱ)压力表平衡导管必须单独与汽化器进口压力接通,以避免燃油压力读数错误。
(2)具有密封件或隔膜的燃油泵安装可能渗漏,必须有排放漏油的装置。
(3)排放管必须把漏出的燃油放到不会引起着火危险的地方。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a)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必须能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燃油压力、阀门动作及加速度飞行所引起的载荷。
(b)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旋翼航空器部件之间的每根燃油导管,必须用柔性连接。
(c)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压力和轴向载荷的每一柔性连接,必须使用软管组件。
(d)软管必须经过批准。
(e)在高温下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软管,不得用于在运行中或发动机停车后温度过高部位。
第 29.995条燃油阀
除了满足第 29.1189条的要求外,每个燃油阀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备用〕
(b)阀门的支承应使阀门工作或加速度飞行所造成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第 29.997条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燃油箱出油口与易受燃油污染的第一个燃油系统部件的进口(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计量装置或发动机的正排量泵,两种入口中取距油箱出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满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a)便于放油和清洗,且必须有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
(b)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如果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油,则不需设置放油嘴;
(c)安装或不由相连导管或滤网(或油滤)本身的入口(或出口)接头来承受其重量,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余量;
(d)具有从燃油中清除任何污物的措施,这些污物会危及旋翼航空器或发动机燃油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通过旋翼航空器或发动机燃油系统部件的燃油流量。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99条燃油系统放油嘴
(a)在每个燃油系统的最低点,必须至少有一个易于接近的放油嘴,当旋翼航空器处于预期使用中的任何地面姿态时,可完全放出系统中的燃油。
(b)本条(a)规定的每个放油嘴和第 29.971条中规定的放油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使排放油避开旋翼航空器各个部分;
(2)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3)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放油阀:
(ⅰ)易于接近并易于打开和关闭;
(ⅱ)阀门位置或其防护措施,即使起落架收起着陆也能防止燃油喷溅。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001条 应急放油
如果安装应急放油系统,应按下列要求:
(a)在经批准放油的各种飞行状态中,应急放油必须安全可靠。
(b)必须按以下规定表明本条(a)的符合性:
(1)应急放油系统及其工作应无着火危险;
(2)应急放油时不能因燃油或油气喷射到旋翼航空器任何部位上而发生危险;
(3)在进行应急放油的整个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应保持良好的可操纵性。
(c)必须提供措施,能自动防止应急放油低于下述油位:即旋翼航空器从海平面以最大连续功率全发爬升到 1500米(5000英尺)高度,然后在发动机功率最大范围内再巡航 30分钟所需的油位。
(d)任何应急放油系统操纵机构的设计都必须允许飞行人员(最小机组)能在放油进行到任一程度时可靠地中止放油。
(e)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第 29.901条(c)的动力装置安装要求。
(f)如果附加燃油有单独且独立的操纵机构,则可安装满足本节(a)、(b)、(d)和(e)要求的辅助放油系统以放出附加燃油。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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