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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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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 29.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 29.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 29.1391条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 29.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 29.1391条和第 29.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
第 29.1391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二面角(相应灯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 偏离纵轴的角度  光强(坎德拉)
0°~ 10°  40
左或右(前红光或前绿光)  10°~ 20°  30
20°~ 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 29.1393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强
0°  1.00I
0°~5°  0.90I
5°~10 °  0.80I
10°~ 15°  0.70I
15°~ 20°  0.50I
20°~ 30°  0.30I
30°~ 40°  0.10I
40°~ 90°  0.05I
第 29.1395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 29.1389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掺入光  最大光强
A区(坎德拉) B区(坎德拉)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10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10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5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5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 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 20°角的所有方向;
(b) 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第 29.1397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下列相应色度座标值:
(a)航空红色
“Y”不大于 0.335;
“Z”不大于 0.002。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 0.440-0.320Y;
“X”不大于 Y-0.170;
“Y”不小于 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 0.540;
“Y”不小于“X-0.040”或“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 ”,也不大于 “0.636-0.400X”。
其中,“Y0”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所论“X”值的“Y”座标值。
第 29.1399条 停泊灯
(a)水上作业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 2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
(2)当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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