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 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A章总则
第 36.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 36.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 36.3条对适航要求的相容性
第 36.5条本规定的限制第 36.6条引用文件
第 36.7条声学更改:运输类大型飞机及涡轮喷气式飞机
第 36.9条声学更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第 36.11条声学更改:直升机
B章运输类大型飞机及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测量及评定
第 36.101条噪声测
量第 36.103条噪声评定
C章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限制
第 36.201条噪声限制
[D章超音速运输机的噪声限制备用 ]
[E章备用]
F章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第 36.501条噪声限制
[G章备用]
H章直升机
第 36.801条噪声测量
第 36.803条噪声评定和计算
第 36.805条噪声限制
[I~N章备用]
O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 36.1501条程序、噪声级和其他资料
第 36.1581条手册、标记和标牌
第 36.1583条不必符合噪声限制的农业和灭火用飞机
附件
附件 A B章对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测量要求
附件 B B章对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评定要求
附件 C C章对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级要求
[附件 D、E备用]
附件 F F章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噪声审定试验的飞越噪声要求( 1988年 11月 17日以前)附件 G F章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噪声审定试验的起飞噪声要求(1988年 11月 17日或其后)
附件 H H章对直升机的噪声审定要求 [附件 I 备用]
附件 J H章对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 2730公斤( 6,000磅)直升机噪声审定试验的替代程序
A章总则
第 36.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a)本规定为以下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设定了噪声标准:
(1)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是指昀大起飞重量为 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和任何类别的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但在昀大起飞重量下所需起飞滑跑长度不大于 610米的涡轮喷气式飞机除外。
(2)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以下统称型号证件)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颁发。本规定第 36.1583条所申明的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是指昀大起飞重量为 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
[ (3)备用]
(4)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型号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下简称为型号证件),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颁发。仅为农业运行、为喷撒灭火材料或为携带外挂载重而设计的直升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b)申请本规定所指定的适航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适用的条款。
(c)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
外,还符合本规定第 36.7、第 36.9或第 36.11条适用的条款。 [ (d)备用] [ (e)备用]
(f)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任何类别的涡轮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第一阶段噪声级”指起飞、边线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 C第 C36.5条(a)(2)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2)“第一阶段飞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阶段飞机所需达到的起飞、边线和进场噪声级的飞机。
(3)“第二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 C第 C36.5条(a)(2)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但高于本规定附件 C第 C36.5条(a)(3)中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4)“第二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 C第 C36.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噪声级(包括使用适用综合评定条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阶段噪声限制要求的飞机。
(5)“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 C 第 C36.5条(a)(3)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6)“第三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 C 第 C36.5条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级(包括使用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的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