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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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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起飞和边线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适合于昀大批准起飞重量时昀安静的适航批准形态。
    (d)第二阶段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二阶段飞机的,除本条(b)款的内容外,以下内容也同样适用:
    (1)对于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函道比为 2或更大的高函道比涡轮喷气发动机飞机:
(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飞机的噪声级不得超过:
(A)每个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加上 3EPN分贝,或
(B)每个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两者取小者;
    (ii)可以使用本规定附件 C的第 C36.5条(b)的综合评定来确定符合本款有关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第三阶段加上 3EPN分贝噪声限制(按适用情况);和
    (iii)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起飞和边线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适合于昀大批准起飞重量时昀安静的适航批准形态。
    (2)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函道比小于 2的非高函道比涡轮喷气发动机飞机:
    (i)在飞机型号设计更改后,不得成为第一阶段飞机;和
    (ii)型号设计更改前进行起飞和边线噪声试验期间,必须使用适合于昀大批准起飞重量时昀安静的适航批准形态。
    (e)第三阶段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三阶段飞机的,在更改后必须保持为第三阶段飞机。
第 36.9条声学更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
对于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运输类以及初级类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以下规定适用:
    (a)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已按本规定获得某一型号证件的飞机,在更改后不得超过本规定第 36.501条规定的噪声限制。
    (b)型号设计更改前未按本规定获得过任一型号证件的飞机,不得超过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
    (1)按本规定第 36.501条中规定的噪声限制,或
    (2)按照本规定第 36.501条规定测量和修正的在型号设计更改前产生的噪声级。
第 36.11条声学更改:直升机
本条适用于所有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申请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本条要求的符合性,必须按本规定附件 H表明。对于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 2730公斤(6,000磅)的直升机,本条的符合性可以按本规定的附件 J表明。
    (a)一般要求除非另作规定,对于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声学更改批准或认可的要求如下:
    (1)在表明符合性时,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 H中 B和 C部分规定的适用的程序和条件来测量、评定和计算噪声级。对于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 2730公斤( 6,000磅)的直升机,
在按本规定附件 J的替代方法表明符合性时,本规定附件 J规定的飞越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 J 的 B和 C部分规定的适用程序和条件测量、评定和计算。
    (2)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 H的 D部分的适用规定来表明符合附件 H的第 H36.305条所规定的噪声级。对按本附件 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必须按该附件中 D部分的适用规定来表明对本规定附件 J中 J36.305条噪声级要求的符合性。
    (b)第一阶段直升机除第 36.805条(c) 的规定外,对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一架第一阶段的直升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该机不得超过附件 H的第 H36.305条 (a)(1)规定的噪声级。不得用第 H36.305条 (b)的综合评定来使第一阶段噪声级超出这些限制。如果申请人选择本规定附件 J表明符合性,则型号设计更改前为第一阶段的每一直升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均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 J的第 J36.305条(a)所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级。
    (c)第二阶段直升机型号设计更改之前为第二阶段直升机的,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必须仍是第二阶段直升机。
B章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测量及评定
第 36.101条噪声测量
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 A的规定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来测量。
第 36.103条噪声评定
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按第 36.101条获得的噪声测量数据,必须按本规定附件 B的规定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来评定。
C章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限制
第 36.201条噪声限制
    (a)对于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必须按本规定 B章的规定来测量和评定,并按本规定附件 C中规定的测量点和符合第 C36.7及 C36.9条的飞行试验条件(或某种经过批准的等效程序)来表明符合本条的噪声级。
    (b)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飞机,必须表明其噪声级不大于本规定附件 C中的第 C36.5条(a)(3)所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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