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测量滤波器对在两相邻的三分之一倍频带间等间隔分布的至少 20个频率的正弦波的响应;或 (ii)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技术。 (7)必须在每次试验系列开始的前六个月内对每件校准设备,包括活塞发生器,基准传声器电压插入装置等完成性能校准分析。每个校准必须依据国家的标准。 (f)噪声测量程序 (1)每个传声器的取向必须使得传感膜片大体处于噪声测量站和航空器航迹所确定的平面内。并且在每个噪声测量站的传声器的传感膜片近似处在距地面 1.2米(4英尺)高的位置上。 (2)在每次试验系列和每日试验的前后,必须立即在现场记录本节所规定的系统声学校准以检查分析声级数据用的声学基准级。必须记录至少 10秒的环境噪声,此噪声必须能代表飞越试验时的声学背景,包括系统噪声。在记录此环境噪声时每件设备的增益必须调到与航空器噪声测量时所用的增益相一致。 (3)平均的背景噪声谱必须包括下述声压级,即在每个优选的频率为 50赫~10000赫内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是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程内的声压级能量的平均。当以 PNL分析时,所得的平均背景噪声级必须比直升机的昀大 PNL低至少 20PN分贝。 (4)对记录的级进行背景噪声的修正是允许的,只要在第 H36.111条(c)(3)中规定的限制内。 第 H36.111条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a)总则代表着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的数据的修正,包括对测量结果所作的设备响应偏差的修正必须以永久的方式记录下来,并附在记录上。每项修正必须报送,并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必须对获得昀终数据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各单个误差进行估算。 (b)数据报送 (1)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必须用与本附件的第 H36.109条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合的设备所获得的三分之一倍频带级来表示。 (2)用于所有声测量和分析的设备的型号以及航空器性能和气象数据必须报送。 (3)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测得的、为验证符合本附件而需要的大气环境数据必须报送。 (4)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以及那些能影响声记录的事件。 (5)必须报送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i)航空器发动机和旋翼的型号、型别和系列号。 (ii)航空器的总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每次试验飞行时的航空器总重量。 (iv)航空器形态,包括起落架的位置。 (v)空速(千米/小时)。 (vi)由飞行仪表和制造商数据得来的直升机发动机的性能。 (vii)航空器飞行航迹(相对于地面的高度,以米计 ),此航迹必须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正常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的,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定位,照相比例定位等技术。 (6)航空器速度和位置以及发动机性能参数必须以能修正到本附件第 H36.3条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试验条件的采样率进行记录。相对于基准地面轨迹的横向位置必须报送。 (c)数据修正 (1)必须将航空器的位置,性能数据和噪声测量值修正到本附件的第 H36.3条和第 H36.205条所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 (2)必须用申请方估算的作为合格审定基准条件的航迹与测得的试验航迹之间的偏差对测得航迹进行修正。与航空器飞行航迹或性能相关的必要的修正,可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导出,此修正是对于测得的和基准的发动机条件之差,以及随距离变化的声衰减值的适当容差的修正。对下列的任意组合, EPNL修正必须不超过 2.0EPN分贝。 (i)航空器没有从测量站的正上方通过。 (ii)基准航迹与航空器仪表着陆系统天线距进场测量站的实际的昀小距离间的任何差别。 (iii)实际的进场角与噪声合格审定基准进场航迹间的任何差别。 (iv)考虑到试验发动机推力或功率与基准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之间的差别而对测得的水平飞越噪声级的任何修正。在本附件的第 H36.205条中规定了详细的修正要求。 (3)在10分贝降以内各点的航空器声压级在每个三分之一倍频程内,必须超过第 A36.3条(f)(3)所确定的平均背景声压级至少 5个 dB,或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修正,以便包括在航空器总噪声级的计算中。在下降 10分贝的时间历程内的所有谱内,如果有多于 4个的三分之一倍频带没有满足本段的要求,则这些数据不可用做计算 EPNL或报送。 (d)结果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