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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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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凡应用符合本附件第 F36.105条中所述技术要求的设备测得和修正的声压级,都必须报告。
    (c)用于测量和分析所有的声学、飞机性能和气象数据的设备类型都必须报送。
    (d)在本附件第 F36.101条中规定的测量点上,每次试验前、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当即测得的下述大气数据必须报送:
    (1)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2)昀大、昀小及平均风速。
    (e)对于当地地形、地面覆盖物及可能干扰录音的事件的评述,都必须报送。
    (f)必须报送以下飞机资料:
    (1)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别、型号和序号(假若有的话);
    (2)可能影响飞机噪声特性的任何改装或非标准设备;
    (3)昀大审定起飞重量;
    (4)每次飞越测量点时的空速,以千米/小时表示。
    (5)每次飞越时,用每分钟转数和其它有关参数表示的发动机性能:
    (6)用已校准的航空器高度表、经过批准的照相技术或经过批准的追踪设备测得的以米表示的飞机高度;
    (g)必须以经过批准的能保证和本附件的试验程序及条件相符合的足够数量的采样速率,记录飞机的速度、位置和发动机的性能参数。
第 F36.109条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
第 F36.111条飞行程序
    (a)证明符合本附件噪声级要求的试验,必须包含至少六次在测量位置上方的平飞,
+10 +30
这些平飞当经过测量点上空时均应在 300米 . 30 米(985英尺 .100 英尺)的高度,偏离
测量点上空在±10°的范围以内。
    (b)每次飞越试验必须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l)功率必须不小于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或经批准的手册资料、经批准的标牌或经批准的仪器标记的任意组合中所规定的正常使用范围内的昀高功率。
    (2)必须以各螺旋桨转速相同、飞机处于巡航形态的稳定速度下飞行,但若在本段规定的功率状态下,飞机速度超过了平飞时允许的昀大速度,则可以作加速飞行。
 C部分数据修正
第 F36.201条数据的修正
   (a)当温度超过 20°±5℃(68±9℉)的范围或相对湿度低于 40%时,必须将得到的噪声数据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修正到 25℃(77℉)和 70%相对湿度。
    (b)必须使用本节(c)中规定的性能修正。修正量必须按本附件规定的方法来确定,并按代数和加到测得的值上。此修正量限于 5dB(A)以内。
    (c)性能修正必须按以下公式计算:
△dB=49.6-201og10{(3500-D15) RVy /c +15}
D15—在昀大审定起飞重量下起飞到 15米(50英尺)的距离(单位:米) R/C—审定的昀佳爬升率(单位:米/秒) Vy—昀佳爬升率时的速度,它的单位与爬升率相同。
    (d)当起飞到 15米(50英尺)高度时的距离未列为经批准的性能资料时,则单发飞机必须使用 610米(2000英尺),多发飞机必须使用 825米(2700英尺)。
第 F36.203条结果的有效性
    (a)由试验结果必须得出平均的 dB(A)及其 90%的置信度。这里的噪声级就是对所有飞越测量点的有效试验飞行所作的经过修正的声学测量值的算术平均数。
    (b)采样的次数必须足够多,以建立统计上不超过±1.5dB(A)的 90%置信度。除非得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在取平均时不可略去任何试验结果。
D部分噪声限制
第 F36.301条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a)必须用本附件 B部分和 C部分中的规定所测得和修正的噪声数据来证明和本节相符合。
    (b)重量等于或低于 600公斤(1320磅),噪声级不得超过 68分贝(A)。若重量大于 600公斤(1320磅),小于或等于 1500公斤(3300磅),噪声限度以 1分贝/75公斤(1分贝/165磅)的比率线性增加,直到 1500公斤( 3300磅)重量时为 80分贝(A);大于这个重量以后噪声限度保持为 80分贝(A)的恒定值。
第 36部附件 G 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在 1988年 11月 17日或其后合格审定试验的起飞噪声要求
A部分 总 则
第 G36.1条范围
B部分 噪声测量
第 G36.101条一般试验条件第 G36.103条声学测量系统
第 G36.105条传感、记录及重放设备第 G36.107条噪声测量程序第 G36.109条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第 G36.111条飞行程序
 C部分数据修正
第 G36.201条试验结果的修正第 G36.203条结果的有效性
D部分噪声限制
第 G36.301条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A部分总则
第 G36.1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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