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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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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概述代表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数据进行的修正,包括因设备响应偏差对测量结果所做的修正,必须永久性地记录下来,并附在试验记录之后。每项修正都必须报送,并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在求得昀终数据的每一步运算中,必须包括对其中各单项固有误差的修正计算。
    (b)数据报送
    (1)实测的和修正的声压级,必须用符合本附件第 A36.3条标准的设备所测得的 1/3倍频程的声级来表示。
    (2)必须报送供所有声学数据、飞机性能数据和气象数据测量及分析之用的设备的型号。
    (3)必须报送为表明符合本附件第 A36.1条(c)所需的且按本附件第 A36.9条(b)(3)规定的整个测试期内所测得的大气环境数据。
    (4)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或可能会干扰噪声记录的随机事件。
    (5)必须报送下列飞机资料:
    (i)飞机发动机的种类、型号和序号(如有)
    (ii)飞机的外廓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飞机每次试验飞行时的总重。
    (iv)飞机形态,包括襟翼和起落架的位置。
    (v)飞行速度(千米/小时或节)。
    (vi)与产生噪声有关的发动机性能参数,诸如净推力,发动机压气比,排气温度,风扇或压气机的转速。
    (vii)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由不依赖于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轨迹法或光学定标技术等)所确定的飞机航迹(距地面的高度用米计)。
    (6)必须按经批准的采样率(其对修正到本节(c)款的基准条件应是足够的)记录下飞机的速度和位置,以及发动机的性能参数。必须报送飞机相对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横向位置及其形态和总重。
    (c)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
    (1)气象条件
必须把飞机的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噪声测量的结果修正到下述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大气条件。
    (i)海平面压力 76厘米水银柱高(2116磅/平方英尺)
    (ii)环境温度 25℃(77℉)
    (iii)相对湿度 70%
    (iv)零风速
    (2)飞机状态
起飞试验的基准条件是昀大重量,但本规定第 36.1581条(d)的情况除外。进场试验的基准条件是:
    (i)昀大着陆重量,但本规定第 39.1581(d)的情况除外;
    (ii)3°进场角;
    (iii)飞机在噪声测量站上空距地面的高度为 120米(394英尺)。
    (d)数据修正
    (1)必须按本节(c)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修正飞机的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噪声测量结果。测得的大气条件必须是根据本附件第 A36.1条(c)和本节的(b)(3)款来获得的。对大气声衰减的修正必须按本附件第 A36.9条进行。
    (2)必须用申请人在基准条件下预测的航迹与试验条件下测得的航迹之差值来修正实测航迹。对飞机航迹或性能的必要修正,可以从噪声审定试验数据以外的其它经批准的数据中导出。对于发动机实测条件与基准条件间的差别,其源噪声必须用经批准的数据来修正,且修正时应适当考虑声音随距离衰减时的容差。对下述情况的任何组合,对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的修正必须小于 2.0EPNdB。
    (i)飞机未从测量站正上方通过。
    (ii)从进场测量站到飞机仪表着陆系统(ILS)天线的实际昀小距离不是 120米(394英尺)。
    (iii)实际进场角不同于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进场航迹。
    (iv)因试验时发动机的推力或功率与基准条件下的不同,而对实测噪声级的任何修
正。详细的修正要求见本附件第 A36.11条。
    (3)10分贝降之内各点(见附件 B第 B36.9条)的飞机声压级,在每个 1/3倍频程内,必须比按第 A36.3条(f)(3)确定的(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修正) 平均背景声压级至少高出 3分贝,方可纳入到飞机总噪声级的计算中。如果在 10分贝降之内各点的任一频谱中,有四个以上 1/3倍频程已根据本款规定被排除在外,则这样的数据不得用来计算和报送 EPNL。
    (4)如果多于 7个以上三分之一倍频程是在环境噪声级 3分贝之内,则必须用批准的程序进行噪声数据的时间/频率内插处理。
    (5)如果使用的是不同于基准程序的等效试验程序,则该试验程序和供将结果调整到基准程序的所有方法都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对起飞的调整量不得超过 16EPNdB,对进场的不得超过 8EPNdB。如果调整量分别超过 8EPNdB和 4EPNdB,则由这些调整所得的分贝数不得位于附件 C中相应噪声级(包括综合评定)的 2EPNdB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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