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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CAAC-94FS-Ⅲ

时间:2014-11-18 13:13来源:CAAC 作者:直升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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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4FS-III)

(1997年9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令第6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直升机(以下简称直升机)在海上平台的运行,确保飞 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附件要求,并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平台飞行的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从事海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 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内陆水域从事水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是指海上漂浮或固定的建筑物上供直升机降落和起
飞的场地,包括海上移动平台、移动钻井平台、移动采油平台、自升式采油平台、 柱稳式平台(即半潜式平台和坐底式平台)、水面式平台(即船式平台和驳式平台) 等,俗称直升机甲板。
第四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的规格、设施、标准和运行条件,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直升机海上平 台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  直升机海上平台及障碍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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