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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CAAC-94FS-Ⅲ

时间:2014-11-18 13:13来源:CAAC 作者:直升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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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m;
(三)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m;
(四)昼间能见度为1Km,夜间能见度为1.5Km。
第二十六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昼间的最低天气标 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m,云高为100m,能见度 为1K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60m,云高为70m,能见度 为1Km。
直升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夜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120m,云高为130m,能见 度为1.5K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m,云高为100m,能见度为1.5Km。

第二十七条  直升机营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情 况的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手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直升机营运人,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行,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其营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飞行驾驶员,根据造成后果 的严重程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其通报批评或吊扣其驾驶执照三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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