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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CAAC-94FS-Ⅲ

时间:2014-11-18 13:13来源:CAAC 作者:直升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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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直升机平台附近易取的位置,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的消防救护设施
和应急用品。
第十六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必须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 浮漂救生设施(包括浮筒、救生衣、救生筏等)。

第六章  运行
第十七条  直升机起飞、降落时,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直升机 甲板上逗留。直升机甲板上不允许有妨碍直升机降落和起飞的物体。
乘客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直升机。
第十八条  直升机在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风速限制,按所使用直升机飞行手 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进中的船舶直升机甲板上起飞、降落,必须经过严格训 练,并在降落前准确了解船的行进速度及滚动角度;驾驶员在船舶直升机甲板降落 前,应当向值班员询问纵向和横向的运动数据,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时不得降落。 第二十条  直升机驾驶员可根据海上平台值班员通报的气象条件,参考风向标
(袋)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线,无把握时应当以不小于经济速度的速度,距障碍物5
0m以上的高度通场观察。 对以主平台为中心,半径3Km海域内的平台群,如果严格限制在昼间、并云
高200m以上、能见度大于3Km的条件下使用,可由主平台值班员指挥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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