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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CAAC-94FS-Ⅲ

时间:2014-11-18 13:13来源:CAAC 作者:直升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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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落和起飞。
第二十一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须认真计算起飞重量、 严禁超员、超载、超天气标准飞行。直升机增速前必须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
工作正常,并具备无地效起飞的剩余功率,方可增速。
第二十二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机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上平台带飞,掌握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飞行技术,有100小 时以上的海上飞行经历,熟悉海上飞行特点,飞行理论、技术考试合格,取得海上
飞行正驾驶的技术授权;
(二)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三)海上昼间或夜间间断飞行90天,必须经飞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执行海 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外籍直升机驾驶员,应当在民航总局办理执照认可手续并经熟练 带飞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直升机驾驶员目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昼间云高200m,能见度3Km;
(二)夜间云高300m,能见度5Km。
第二十五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并架高度加上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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