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对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由本规定附件 C定义和要求的相应于昀大起飞重量、昀大着陆重量和形态的起飞、边线和进场,其各自的噪声级的数据必须是一个值。 (2)对螺旋桨小飞机,由本规定附件 F定义和要求的相应于昀大起飞重量和形态的飞越,其噪声级的数据必须是一个值。 (b)若补充使用的噪声级资料包括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批准部分,则其必须作为经审定的噪声级的附加资料单列开来,并且与第 36.1581条(a)所要求的资料明确地区分开来。 (c)在列出的噪声级附近必须写上下述说明: “本飞机的噪声级对于处在、进入或离开任何机场的运行是否是可接受的,尚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予以确定。”。 (d)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如果它们为满足本规定的起飞或着陆噪声要求所采用的重量分别小于按适用的适航要求而确定的昀大重量,则在飞机飞行手册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必须将这些较小的重量作为使用限制。即,昀大起飞重量不得超过起飞噪声所要求的昀临界的起飞重量。 (e) 对于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如果它们为满足本规定附件 F的飞越噪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昀大重量且其差值达到该噪声试验所需燃料的重量时,或为满足本规定附件 G的起飞噪声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昀大起飞重量时,则在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册资料中、或在批准的标牌上,必须将这一较小的重量作为使用限制。 (f)对于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若为满足本规定的起飞、飞越和着陆噪声要求所采用的重量低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第 27.25条(a)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9)第 29.25条(a)所确定的合格审定昀大起飞重量,则在批准的旋翼机飞行手册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册资料中、或在批准的标牌上,必须将较小的重量作为使作用限制。 (g)除本条第(d)、(e)和(f)款所述之外,本规定没有其他的使用限制要求。 第 36.1583条不必符合噪声限制的航空作业飞行,包括农业和灭火用飞机的飞机 (a)本条适用于航空作业飞行,包括农业飞行或用于喷撒灭火材料的螺旋桨小飞机的飞行。 (b)本节涉及的飞机必须按照第 36.1581条规定的方式提供如下的使用限制说明: 噪声限制:本机未曾证实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的噪声限制,不必按照该规定中规定的噪声标准来运行。 第 36部附件 附件 A B章对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测量要求 第 A36.1条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及测量条件第 A36.3条地面接收到的飞机噪声测量第 A36.5条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第 A36.7条符号和单位第 A36.9条大气的声衰减第 A36.11条详细的修正程序 第 A36.1条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及测量条件 (a)概述本节规定了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条件以及必须使用的测量程序。 (b)试验场的要求 (1)为了表明符合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噪声合格审定所确定的声级,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起飞和进场试验(或它们的稳定飞行航迹的各综合段的试验),并按本规定附件 C第 C36.3条所规定的各测量点,设置噪声测量站进行测量。每个记录段必须包括记录信号处在 PNLTM的 10分贝降范围期间的测量情况。 (2)每次试验起飞时,应当在跑道两侧的边线噪声测量站和起飞噪声测量站同时进行测量,但是,如果因试验场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时测量起飞噪声和边线噪声,且其余各项边线噪声测量要求又都全部满足,可以根据模拟航迹技术单独测量边线噪声。如果基准航迹在达到可能的昀大边线噪声之前,就有功率减小,必须由模拟航迹技术达到的昀大值,即较低的边线噪声级,作为合格审定的边线噪声值。 (3)如果噪声测量站的地面高度与跑道昀近点的高度相差 6米(20英尺)以上,必须按本附件第 A36.5条(d)款的规定进行修正。 (4)每个噪声测量站四周必须是比较平坦的地带,没有茂密或高大的草、灌木或树木之类可能产生的过于良好的吸声特性。 (5)机场塔台或其他用来获取试验现场气象情况测量数据的设施,必须按本附件 A第 A36.9条(b)(1)款的规定经过批准。 (6)飞越噪声与时间关系的记录表明当噪声测量处在 PNLTM的 10分贝降范围期间,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存在显著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i)起飞、进场或边线测量站的测量点(传声器正下方地面上的点)上方的一个轴线与地面垂直半锥角为 80°的锥形空域。 (ii)边线噪声测量站的传声器与航空器之间的连线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