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ii)从线性方程转换为对数方程。 (4)每个检测器必须至少有 60分贝的动态范围,并且当作为均方根设备时,对具有波峰因子至少为 3的正弦纯音猝发信号,在下列动态范围内必须满足: (i)满量程读数以下 30分贝以内,必须精确到±0.5分贝以内; (ii)满量程读数以下 30分贝~40分贝以内,必须精确到±1.0分贝; (iii)读数比满量程低 40分贝以下的,必须精确到±2.5分贝以内。 (5)积分器的取平均特性必须按如下测试: (i)必须用白噪声输入到 200赫的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中,其输出依次馈入每个检 频率(赫) 灵敏度的变化(分贝) 测器/积分器。必须用不少于 5秒的时间间隔的充分次数的经滤波的白噪声的样本来统计确定测得声级的标准偏差。对概率为 95%时标准偏差的值必须在 0.48±0.06分贝以内。对那些测试信号不能直接立即地输入到每个检测器/积分器的分析设备可采用一等效的经批准的方法确定。 (ii)对每个检测器/积分器,在相应的三分之一倍频带的中心频率,对一恒定幅值的正弦信号的突然输入或断开的响应,必须在突然输入或断开后的 0.5,1.0,1.5,2.0秒时采样测量。对突然输入,升起的响应在达到稳定状态的级之前必须有如下的值: (iii)对突然断开,下降的响应必须是其分贝读数 (低于起始稳态级之值)与相应的升起响应读数之和等于 6.5±1.0分贝(在 0.5秒和 1.0秒采样时间),对于其后的采样记录,升起响应和下降响应之和必须大于 7.5分贝。注 1:对带有线性检测器的分析设备,此响应的近似值可按如下给出: 当使用上述近似时,校准信号不应带有此加权。注 2:某些分析设备已表明,其具有的采样率对直升机噪声通常具有的波峰因子大于 3的信号进行检波其精确度是不够的。所以,这类分析设备不应当用于直升机的噪声合格审定。鼓励使用具有高信号采样率(大于 40千赫)的分析系统或在对每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的输出进行数字化之前,具有模拟式的检测器的系统。 (iv)使用真积分的分析设备,不能直接满足(i)、(ii)和(iii)要求,这是由于它们总的平均时间大于采样间隔。对这些分析设备必须以数据处理器等效输出的方式验证符合。此外,当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如读出和重调要求一废死时间,则总的数据的损失百分比必须不超过 1%。 (6)连续读出数据的采样间隔不得超过 500毫秒,而且它的精确性必须已知,为± 1%以内,表征读出特性的瞬时时刻必须是平均周期的中点。平均周期定义为分析设备的有效时间常数的 2倍。 (7)分析设备的振幅分辨率,必须至少是 0.25分贝。 (8)在消除了所有的系统误差之后,分析设备的输出级必须精确到输入信号级的± 1.0以内。每个输出级的总系统误差不得超过± 3.0分贝。多个相邻接的滤波器系统,相邻接的三分之一倍频程通道之间的系统修正值不得超过 4.0分贝。 (9)满量程输出级与分析设备昀大噪声级的差,(即分析设备显示单个航空器噪声事件的动态范围的能力),必须至少为 60分贝。 (e)校准 (1)在每次试验系列之前 5天内,所有的电子系统,包括户外安装的电缆,必须按传声器的整个信号级范围,用已知振幅的粉红噪声信号对频率和幅值进行校准。对于本节粉红噪声定义为:在 44赫~11200赫的范围内,单位频率的噪声功率与频率成反比的噪声。对非过载信号级,使用的信号,必须以其均方根 (rms)的平均值的方式描述。此系统校准必须在每次试验系列结束后的 5天内再重复进行,或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要求进行。 (2)在每天的试验前后,必须在户外立即使用声学校准器进行有记录的声学校准,以检验系统的灵敏性并为声级数据分析提供一声学基准级。如果在每天试验的过程中,校准值的变化不超过 0.5分贝,则设备在系统中的性能被认为是满意的。 (3)必须在 50~10000赫内每个优选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处使用纯音,对传声器 /前置放大器组合装置进行法向入射声压校准。这一校准必须在首次试验系列开始前 90天内完成。 (4)每盘磁带必须: (i)用活塞发声器校准过;并且 (ii)在其开始和结尾,必须载有至少 15秒的本节(e)(1)定义的粉红噪声猝发音所组成的校准信号。 (5)由磁带记录下的信号得来的数据,如果在试验前后在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的粉红噪声信号级之差超过 0.75分贝,则不能认为数据是可靠的。 (6)必须在开始试验前六个月内,验证三分之一倍频带滤波器符合 IEC225的有关要求,然而,可以按如下方法确定每个滤波器的相对于中心频响的有效带宽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