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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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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量单位
本规定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考虑到国外航空器噪声测量基本采用英制单位,所以将英制单位保留在括号中供参考。
五、某些条款的说明
(一) 关于第 36.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1.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各类机型的型号证件和适航证件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环境要求。但该环境要求属于原则规定,本规定对环境要求中的噪声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2.我国部分已取得适航批准的国产航空器未进行噪声验证,且在短时间内也无法确定其噪声符合性。为处理以上问题,本规定第 36.1条(a)(1)、(2)和(4)规定“除民航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内容,为今后处理以上问题留有另作规定的余地。
3.美国FAR36.1(d)和(e)分别对美国运输类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式飞机、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和螺旋桨小飞机等特定飞机作出噪声豁免,但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国产Y7、Y8型系列飞机的申请颁证期间属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6第 3章标准的飞机,对应 FAR36的规定,应当满足第三阶段噪声标准。目前在不掌握这些飞机的噪声水平的情况下,无法给出合适的规定,在将来掌握情况的条件下再做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本规定第 36.7条 声学更改:  运输类大型飞机和涡轮喷气式飞机
本条(a)的适用范围较 FAR36.7增加了对认可的规定,即在本规定中由 FAR的“批准”改为 “批准或认可”,对其他各类机型涉及此类问题均按此办理。
(三)关于第 36.501条 噪声限制
本规定附件 F和附件 G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3)所规范的飞机规定了不同的噪声测量方法,其有效性按噪声合格审定时间划分,而 FAR36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6规定了不同的时间界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规定采用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6规定的时间,即 1988年 11月 17日。
(四)关于第 36.1583条不必符合噪声限制的农业和灭火用飞机 本条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6的规定,对农业和灭火用途的飞机免除噪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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