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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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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凡应用符合本附件第 G36.105条中所述技术要求的设备测得和修正的声压级,都必须报告。
    (c)用于测量和分析所有的声学、飞机性能和气象数据的设备类型都必须报送。
    (d)在本附件第 G36.101条中规定的测量点上,每次试验前、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当即测得的下述大气数据必须报送:
    (1)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2)每次试验时的昀大和平均风速以及风向;
    (e)对于当地地形、地面覆盖物及可能干扰录音的事件的评述,都必须报送;
    (f)必须用经批准的、不依赖正常飞行仪表的方法,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或
光学定标技术确定航空器相对于基准飞行轨迹的位置。
    (g)必须报送以下飞机资料:
    (1)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别、型号和序号(假如有的话);
    (2)可能影响飞机噪声特性的任何改装或非标准设备;
    (3)昀大审定起飞重量;
    (4)对于每次飞行试验,用正常校准过的仪表所确定的飞越测量点高度时的空速和环境温度;
    (5)对于每次飞行试验,发动机性能参数诸如进气压力或功率、螺旋桨转速 (rpm)和其它有关参数必须由正常校准过的仪表来测定。例如,当飞机装的是机械式转速表时,必须用一个精度在±1%之内的独立装置,验证螺旋桨的转速。
    (6)必须用批准的方法记录飞机飞越测量站正上方时为作本附件第 G36.201条要求的修正所需要的空速、位置和性能数据。
第 G36.111条飞行程序
    (a)噪声测量点是位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距起飞滑跑点 2500米 (8200英尺)处。飞机必须在垂直于测量点方向±10°和在基准高度±20%范围之内飞越测量点。飞行试验程序应以批准的昀大起飞重量开始并且在每飞行一小时之后必须把重量调整到昀大重量。每次飞行试验必须以昀佳爬升率的指示空速 Vy±9千米/小时(5节)进行。全部试验、测量和数据修正程序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b)起飞基准飞行航迹必须按下列大气条件计算:
    (1)1013.25mb(1013.25hpa)海平面大气压力;
    (2)周围大气温度为 15℃(59℉);
    (3)相对湿度 70%;
    (4)零风速;
    (c)起飞基准飞行航迹必须按下列二个假设阶段计算:
    (1)第一阶段;
    (i)从松刹车点到跑道上方 15米(50英尺)高度点必须用起飞功率。
    (ii)由申请方选择的恒定的起飞形态必须在本阶段保持不变,
    (iii)在松开刹车时飞机的昀大起飞重量必须是所请求作噪声合格审定的昀大重量;
    (iv)第一阶段长度必须与在水平的铺筑跑道上起飞的适航批准值相适应 (或对于水上飞机则与相应值相适应)。
    (2)第二阶段
    (i)第二阶段开始相对应于第一阶段结束。
    (ii)飞机必须是在起落架收起的爬升形态(如果可以收起),襟翼在第二阶段自始至终必须调定于相应的正常爬升位置。
    (iii)飞机速度必须是昀佳爬升率速度 Vy。
    (iv)对可变桨距螺旋桨必须使用昀大连续(安装后)功率和转速(rpm)。对固定桨距螺旋桨,在第二阶段自始至终发动机必须保持可能输出的昀大功率和转速。
C部分数据修正
第 G36.201条试验结果的修正
    (a)这些修正考虑到下列影响:
    (1)试验时的气象条件与基准条件之间的差别造成的大气吸声之差别。
    (2)实际的飞机飞行航迹与基准飞行航迹之间噪声路径长度之差别。
    (3)试验和基准条件之间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的变化。
    (4)试验和基准条件之间发动机功率的变化。
    (b)当试验条件在图 G1规定范围以外时所得的噪声数据需要作大气吸声修正。必须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把适用范围之外的噪声数据修正到 15℃(59℉)和 70%相对湿度。
(c) 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和功率按如下修正:
(1)
如果属下述情况,必须对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和功率作修正:
    (i)螺旋桨是可变桨距型的,或
    (ii)螺旋桨是固定桨距型,但试验功率与基准功率之差不在基准功率的 5%之内。
    (2)如果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为以下情况,则不必作修正:
    (i)0.70或以下,且试验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是在基准的螺旋方向叶尖马赫数 0.014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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