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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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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 385000公斤( 850000磅)时为 104EPN分贝,昀大重量从 385000公斤( 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 4EPN分贝,直到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28675公斤(63177磅)时为 89EPN分贝。
    (C)少于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 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 101EPN分贝,昀大重量从 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 4EPN分贝,直到昀大重量等于或少于 41895公斤(106250磅)时为 89EPN分贝。
    (ii)边线任何数量发动机的飞机: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 470000公斤(882000磅)时,为 103EPN,昀大重量从 470000公斤( 882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 2.56EPN分贝,直到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35018公斤(77200磅)时为 94EPN分贝。
    (iii)进场任何数量发动机的飞机: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 280000公斤(617300磅)时,为 105EPNdB,昀大重量从 280000公斤( 6173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 2.33EPN分贝,直到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35018公斤(77200磅)时为 98EPN分贝。
    (B)综合评定除本规定第 36.7条(c)(1)及 36.7条(d)(1)(i)(B)中所限制的范围外,在本附件第 C36.3条规定的一个或两个测量点处,本节(a)所规定的噪声级限制可以超过,如果:
    (1)超出值的总和不大于 3EPN分贝
    (2)超出值均不大于 2EPN分贝;且
    (3)所有超出值完全被在其它所要求的测量点处的降低值所抵销。
第 C36.7条起飞基准和试验限制
    (a)本节适用于为表明与本规定相符而按本附件进行的所有起飞噪声试验。
    (b)从起飞滑跑开始,至爬升到距跑道至少下列高度,必须使用起飞功率或推力:
(1)对于第一阶段飞机和对于未装函道比等于或大于 2的涡轮喷气发动机的第二阶段飞机,适用的高度为:
(i)对于多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214米(700英尺)。
(ii)对于所有其它飞机:305米(1000英尺)
    (2)对装有函道比等于或大于 2的涡轮喷气发动机的第二阶段飞机和第三阶段的飞机,适用的高度为:
    (i)对于多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210米(689英尺)。
    (ii)对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260米(835英尺)。
    (iii)对于少于三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300米(984英尺)。
    (iv)对于未装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 305米(1000英尺)。
    (c)达到本节(b)规定的高度时,功率或推力不得降到低于单发停车时保持平飞所需要的功率或推力,或为保持 4%的爬升梯度所需要的功率或推力,两者中取较大者。
    (d)除可以收上起落架外,在整个起飞噪声试验过程中,必须保持由申请者选择的不变的起飞形态。
    (e)对于亚音速飞机,适用规定如下:
    (1)亚音速飞机的试验日速度和声学日基准速度,必须根据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确定,在下述两者中取较大值: V2+19千米/小时( 10海里/时)的昀小批准值;或者对装有涡轮发动机的飞机为 10.7米(35英尺)而对装有活塞发动机的飞机为 15米(50英尺)高度上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飞行速度。这些试验必须在试验日速度 ± 5.6千米/时(±3海里/时)的条件下进行。在试验日速度下测得的噪声值必须修正到声学日基准速度下的值。
    [ (2)备用]
    (3)如果跑道在起飞方向上有负的坡度,则性能数据和声学数据必须修正到零斜率条件下之值。
第 C36.9条进场基准和试验限制
    (a)本节适用于为表明与本规定相符而进行的所有进场试验。
    (b)飞机形态必须是用于表明符合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适航规章中有关着陆要求的那种形态。如果在表明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中的着陆要求时采用了一种以上形态,则必须使用从噪声观点来看昀为临界的那个形态。
    (c)必须以稳定的 3°±0.5°的下滑角进场,保持飞机形态不变,直到正常接地。
    (d)所有发动机必须以大约同样的功率或推力工作。
    (e)对于亚音速飞机,适用的规定如下:
    (1)对于亚音速飞机,必须在进场测量点上方确立并保持一稳定的进场速度,即在下列两者中取较大者: 1.30Vs+19千米/时(1.30Vs+10海里/时)或根据构成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适航规章确立经批准的着陆距离时所使用的速度。
    [ (2)备用]
    (3)整个进场噪声试验过程中的速度容差可取为 ± 5.6千米/时(±3海里/时)
[附件 D~E(备用) ]
附件 F 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在 1988年 11月 17日以前合格审定试验的飞越噪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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