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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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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VNE是不可超越速度。
    (d)直升机的重量应为噪声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昀大起飞重量。
[第 J36.5条备用 ]
B部分根据第 36.801条的噪声测量
第 J36.101条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和测量条件
    (a)总则本节规定了实施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在每个测量直升机噪声的试验中必须使用的测量程序。
    (b)试验场地要求
    (1)在每个噪声测量站的周围地面不应有过分的吸声特性,诸如浓密的草,灌木或树木等所引起的。
    (2)在飞越噪声测量值处在较 A声级昀大下降 10分贝以内的期间,即直升机所处的噪声测量站 (地面上传声器正下方)上空的锥形空间内,不得有能明显影响飞机噪声场的障碍物存在。此锥形空间被定义为与垂直于地面的轴成 80°半锥角的空间。
    (c)气象限制试验必须在下列的大气条件下进行:
    (1)无雨或其它降水
    (2)环境气温为 2 ℃-35℃(36℉-95℉) (含),并且相对湿度为 20%-95%(含)。试验区域内的相对湿度和环境气温条件应是在 8千赫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的大气吸声不大于 10分贝/100米(30.5分贝/1000英尺),
    (3)风速不超过 19千米/小时 (10节)并且侧风分量为不超过 9千米/小时(5节)。测量风速必须是使用连续的不大于 30秒平均的方法。
    (4)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测量必须是在噪声监测站周围地面之上 1.2米(4英尺)至 10米(33英尺)高之间的位置上测量。除非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否则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测量必须在噪声测量站地面上方相同高度上进行。
    (5)在噪声测量站记录噪声时,没有显著影响直升机声压级的不规则的风(包括紊流)或其它异常气象条件。
    (6)气象仪器的位置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能代表直升机噪声测量地区表面附近的气象条件。某些情况下,固定的气象站 (如在机场或其它设施内可以发现)可以满足
此要求。
    (d)直升机试验程序
    (1)直升机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能以本规定附件 J36.109条(b)中所规定的称作声暴露级(SEL)的噪声评定量度的方法来进行和处理。
    (2)必须使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且与正常的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例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寻迹或照相比例定位技术,确定飞机相对于噪声测量点的高度,且足够进行本规定 J36.205条要求的修正。
    (3)如果申请人所演示的直升机设计特性不能在本附件 J36.3条规定的基准试验条件下进行,则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本附件的基准试验条件可以改变为标准试验条件,但仅限于设计特性所要求的不可能符合基准试验条件的范围。
[第 J36.103条备用]
第 J36.105条飞越试验条件
    (a)本节规定飞行试验条件和按本附件进行飞越噪声试验所允许的随机偏差。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相对方向等数量飞越飞行地面噪声站的飞行组成:
    (1)水平飞行和巡航飞行;
    (2)距噪声测量站上方 150±15米(492英尺±50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
    (c)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1)以本附件第 J36.3条(c)规定的基准空速飞行,在该速度做必要调整以产生与相关的基准试验条件相同的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
    (i)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MAT)定义为翼叶叶尖旋转速度(VR)与直升机真空速(VT)的算术和除以 25℃( 77℉)时的音速( c)(1135.6 英尺/秒或 346.13 米/秒),即 MAT = (VR
+ VT)/c;并且
    (ii)空速不应偏离调整过的基准空速的±5千米/小时(± 3节),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的偏离基准的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在整个飞越测量段应保持该调整过的基准空速。
    (2)旋翼速度稳定在昀大正常操作功率转速 RPM (±1%)内;并且
    (3)当所测直升机的噪声级在昀大 A声级 10分贝(LAMAX)以内的时间内,功率必须是稳定的。
    (d)对本规定要求的合格审定,每一飞越试飞的重量必须在直升机的昀大起飞重量+5%至-10%以内。
    (e)尽管有本条(b)(2)的规定,如果在试验区域的环境噪声按本附件第 J36.109条规定的要求与在本附件第 J36.109条规定的噪声测量站测得的直升机的昀大 A声级噪声在 15分贝以内,则可以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较低高度飞越,并且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将结果调整到基准测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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