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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

时间:2014-11-16 16:51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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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必须用至少两个噪声测量站,对称地位于试验飞行轨迹两侧,来确定对于本附件 C的第 C36.3条所要求的位置和声级的昀大边线噪声。对于涡轮喷气航空器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其在起飞推力下的昀大边线噪声可以假设发生在沿跑道中线延长线上航空器达到离地面 305米(1000英尺)高度处的一点(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点)。对于第一阶段飞机或第二阶段的四发飞机,高度可假设为 439米(1440英尺)。飞机的高度在它通过传声器站时,必须是在目标高度的+150到-0米(+500到-0英尺)之内。对于非涡轮发动机航空器,昀大边线噪声高度必须由试验来确定。
    (c)气象限制试验必须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1)无雨或无其它降水;
    (2)航空器与噪声测量站处高于地面 10米点之间的那部分传声路径周围的气温在 2℃~35℃(36℉~95℉)之间(含)。
    (3)在航空器与噪声测量站处高于地面 10米点之间传声路径周围的相对湿度和周围温度,使中心频率为 8千赫的 1/3倍频程的声衰减不大于 12分贝/100米,且相对湿度在 20~95%范围内(含)。然而,如果采用精度在± 0.5℃以内的装置来测量获得相对湿度的露点和干点温度,则中频率为 8千赫的 1/3倍频程的声衰减不得超过 14分贝/100米。
    (4)地面
10米处平均风速不超过 22千米/小时( 12节),而对于飞机的侧风风速不超过 13千米/小时(7节)。平均风速必须用在 10分贝降间隔上的 30秒平均周期来确定。在地面以上 10米处,10分贝降间隔内的昀大风速不超过 28千米/小时(15节)并且侧风不超过 19千米/小时(10节)。
    (5)在每个噪声测量站记录噪声时,不应出现显著影响飞机噪声级的变化无常的风 (包括湍流)。
    (d)航空器试验程序
    (1)航空器的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用经过批准的方法进行和处理,使得噪声评定标度按本规定附件 B的规定是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单位为 EPN dB (有效感觉噪声分贝)。
    (2)航空器相对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高度和横向位置,必须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不依赖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来确定,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轨迹法、卫星差分定位(DGPS)技术或光学定标技术。
    (3)航空器沿着航迹的位置,必须用同步信号按经批准的采样率与在噪声测量站录得的噪声相联系。在录得的信号处于 PNLTM之下 10分贝以内这一整段时间内,必须记录航空器相对于跑道的位置。测量和采样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4)每项起飞试验必须满足本附件 C第 C36.7条规定的条件。
    (5)如果起飞系列试验不是在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昀大起飞重量下进行,则下述补充要求适用:
    (i)必须在等于或大于昀大合格审定重量下至少进行一次起飞试验。
    (ii)每次试验时的航空器重量都必须在该昀大起飞重量的+5%或-10%之内。
    (6)每项进场试验必须使航空器以 3.0°±0.5°的进场角进行稳定下滑,且必须满足本规定附件 C第 C36.9条的要求。
    (7)如果进场系列试验不是在合格审定要求的昀大着陆重量下进行,则下述补充要求适用:
    (i)必须在等于或大于昀大着陆重量下至少进行一次进场试验。
    (ii)每次试验时航空器的重量都必须大于昀大着陆重量的 90%。
    (8)必须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设备,按经批准的采样率,记录其足够多的飞机性能数据,以便作出本附件第 A36.5条所要求的修正。
第 A36.3条地面接收到的飞机噪声测量
    (a)概述
    (1)本节规定的各项测量,为确定在各个具体的噪声测量站处飞机所产生的 1/3倍频程噪声随时间的变化数据。
    (2)必须用经批准的声学设备和测量方法来获得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所需的声压级数据。
    (3)本节的(b)、(c)和(d)款对所要求的设备规定了技术要求。(e)和(f)款规定了每一合格审定试验系列所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b)测量系统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批准的与下述等效的设备组成:
    (1)传声器系统,其频率响应及方向性符合本节(c)款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精度。
    (2)传声器三角架或类似支架使测声干扰减至昀小。
    (3)录放设备,其特性、频率响应和动态范围符合本节(c)款的响应和精度的要求。
    (4)校准器,其采用已知声压级的正弦波或粉红噪声进行校准。使用粉红噪声(见本节(e)(1)款的定义)时,信号必须以均方根(rms)值表示。
    (5)分析设备,其响应和精度满足或高于本节(d)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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