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从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3.5到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1.0的范围; (b)任一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小于2.0,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不得大于-0.5,但 (1)需用分析和飞行试验表明超过所选取系数的概率极小; (2)所选取系数对在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之间的每一重量情况均是适当的。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339条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假设由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作用在每个旋翼桨毂中心和每个辅助升力面上,并且载荷方向和在各旋翼和各辅助升力面间的分配应能代表包括具有最大设计旋翼前进比的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在内的每个临界机动情况,此前进比是旋翼航空器飞行速度在桨盘平面的分量与旋翼桨叶的桨尖速度之比,用下式表示: V cosα μ= ΩR 式中:V 为沿飞行航迹的空速,米/秒; α 为桨距不变轴在对称平面上的投影和飞行航迹垂线间的夹角,弧度,轴指向后为正;Ω 为旋翼的角速度,弧度/秒; R 为旋翼半径,米。 第 29.341条突风载荷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悬停在内的每个临界空速下由 9.14米/秒(30英尺/秒)的垂直和水平突风产生的载荷。 第 29.351条偏航情况 (a)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载荷,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对重心处的不平衡气动力矩,由考虑的主要质量提供的反作用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2)主旋翼最大转速。 (b)为了产生本条(a)所要求的载荷,在由 0到 0.6V NE的前飞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1)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由第 29.397条(a)规定的最大驾驶员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2)达到最终侧滑角或90°(二者中取小值); (3)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c)为了产生本条(a)所要求的载荷,在由 0.6V NE到VNE或VH(二者中取小值)的前飞速度下,飞机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1)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由第 29.397条(a)规定的最大驾驶员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2)在 VNE或VH(二者中取小值)的速度下,达到最终侧滑角或 15°(二者中取小值); (3)直接随速度变化确定本条(b)(2)和(c)(2)的侧滑角; (4)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361条发动机扭矩 发动机限制扭矩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a)涡轮发动机,为下列中之最大值: (1)最大连续功率时的平均扭矩乘以1.25; (2)第 29.923条所要求的扭矩; (3)第 29.927条所要求的扭矩; (4)因故障或结构损坏(如压气机卡滞)引起的发动机突然停车而产生的扭矩。 (b)对活塞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时的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 (1)对有5个或 5个以上汽缸的发动机,为1.33; (2)对有4个、3个或2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2、3和4。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 29.391条 总则 各辅助旋翼、固定的或可动的安定面或操纵面和用于任何飞行控制的各操纵系统,必须满足第 29.395条至第29.399条、第 29.411条和第 29.427条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395条操纵系统 (a)对第 29.397条所规定载荷的反作用力,必须由下列部分提供: (1)仅由操纵止动器; (2)仅由操纵锁扣; (3)仅由不可逆机构(当机构锁紧以及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限制内操纵面处于临界位置); (4)仅由操纵系统同旋翼桨距操纵摇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极限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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