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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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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除用于辅助、控制或检查点火系统工作的电路外,每一点火系统必须独立于任何其它电路。
(g)如果电气系统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引起发动机点火所需的蓄电池连续放电,则必须有警告有关机组成员的措施。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 29.1181条 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a)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1)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
(2)活塞发动机附件部分;
(3)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4)辅助动力装置舱;
(5)第
29.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6)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7)包括输送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路或组件段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但用满足第 29.1191条要求的防火墙将它们与本条(a)(6)指定火区隔开的部分则除外。
(b)每个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 29.1183条至第29.1203条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183条 导管、接头和组件
(a)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保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 23.7升(25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b)本条(a)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和排放管及其接头。
第 29.1185条 可燃液体
(a)作为系统一部分的装有可燃液体或气体的油箱或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油箱及其支架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
(b)每个燃油箱必须用防火墙或防火罩与发动机隔开。
(c)每个油箱或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 13毫米(1/2英寸)的间隙。除非采用等效的措施来防止热量从火区传给可燃液体。
(d)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复或处理,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187条 火区的排油和通风
(a)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失效或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少。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
(2)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油液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b)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汽聚积。
(c)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它区域的可燃液体、蒸汽或火焰会进入的部位。
(d)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汽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e)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动力舱发动机动力部件除外),如果灭火剂的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据的则除外。
第 29.1189条 切断措施
(a)必须有措施用来切断燃油、滑油、除冰液及其它可燃液体,或者防止危险量的上述液体流入或流过任何指定火区,或在其中流动。但下列情况不必有这些措施:
(1)与发动机组成一体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涡轮发动机安装的滑油系统中的所有系统组件,包括滑油箱,都是防火的,或位于不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
(3)采用活塞发动机的 B类旋翼航空器,其发动机气缸容量少于 8.2升(500立方英寸)的发动机滑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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