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机组舱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和蒸汽。 (c)在前飞时,舱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二万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况下超过了这个值,则必须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d)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或其他系统或设备出现任何合理而可能的故障时,仍能满足本条(b)和(c)的要求。 第 29.815条主过道宽度 座椅之间的旅客主过道宽度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中的值: 客座量 旅客主过道最小宽度 离地板小于 635毫米 (25英寸) 离地板等于和大于 635毫米 (25英寸) 等于或小于 10座 300毫米(12英寸)* 380毫米(15英寸) 11到 19座 300毫米(12英寸) 510毫米(20英寸) 等于或大于 20座 380毫米(15英寸) 510毫米(20英寸) 第 29.833条加温器 每个燃烧加温器必须经批准。 防 火第 29.851条灭火瓶 (a)手提式灭火瓶 下列规定适用于手提式灭火瓶: (1)手提式灭火瓶必须经批准; (2)所用灭火剂的类型和数量必须适合于这种灭火剂使用处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类型; (3)用于载人舱的灭火瓶,必须设计成使有毒气体的浓度减至最小。 (b)固定式灭火系统 如果需要固定式灭火系统,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灭火系统的容量与使用该系统的隔舱容积及通风速率有关,必须足以扑灭在该隔舱内很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2)每个系统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可能进入载人舱的灭火剂数量不会危害乘员; (ⅱ)释放灭火剂不会导致结构损坏。 第 29.853条座舱内部设施 供机组或乘客使用的每个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舱内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根据所适用的情况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1)内部天花板、内部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厨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贮存间(座椅下的贮存箱和贮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 CCAR25部附件 F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 3秒。 (2)地板复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舱内装璜)、座椅座垫、衬垫、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有涂层织物、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材料及隔绝材料的表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货舱衬里、隔绝毯、货物复罩、透明材料、模压和热成形的零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本条(a)(3)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 CCAR25部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秒。试样滴落物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 5秒。 (3)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和部分用弹性有机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的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和机组舱内者,在按 CCAR25部附件 F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 64毫米/分(2.5英寸/分)。 (4)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以及适航当局认为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零件(例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条(a)(1)、(a)(2)和(a)(3)未作规定的各项材料,在按 CCAR25部附件 F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 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 102毫米/分(4英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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