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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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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1047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a) A类对于 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随后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的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运转的发动机必须处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功率状态(或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其时间和第 29.59条确定起飞离场爬升功率状态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b)(3)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改变到满足第 29.67条(a)(2)使用的功率。并且必须按下列要求继续爬升:
(ⅰ)如果使用 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则继续爬升 30分钟;
(ⅱ)如果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状态,则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至少继续爬升 5分钟。
(5)爬升速度必须是按第 29.59条确定起飞飞行航迹所使用之速度。
(b) B类对于 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接着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以起飞功率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必须和第 29.63条确定起飞爬升航迹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a)(3)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降低到最大连续功率,并且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必须继续爬升至少 5分钟;
(5)冷却试验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最大连续功率下最佳爬升率的速度。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049条 悬停冷却试验程序
悬停冷却措施必须用下列方法表明:
(a)旋翼航空器在海平面,在静止气流中有地效悬停,悬停时旋翼航空器的重量是最大重量,或是能悬停的最大重量(如果后者比前者小);发动机功率是悬停所需功率,但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悬停时间直到记录温度出现最高数值后,至少再持续 5分钟。
(b)旋翼航空器以最大连续功率、最大重量在该形态零爬升率的高度上悬停,直到记录温度出现最高数值后,悬停至少再持续 5分钟。
进气系统
第 29.1091条 进气
(a)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每种工作条件下,供给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所需的空气量。
(b)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当进气系统阀处于任一位置时,必须能够供给正常燃油调节和混合比分配所需的空气量。
(c)进气口不得开设在发动机回火火焰会造成着火危险的发动机附件段或动力装置舱内的其它区域。
(d)每台活塞发动机必须有一个备用的进气口。
(e)每个备用进气口必须设置成能防止雨水、冰块或其它外来物进入。
(f)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和装有辅助动力装置的旋翼航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油嘴、通气口或其它部件漏出或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进气系统。
(2)进气道的位置或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或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
第 29.1093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a)活塞发动机 活塞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必须有防冰和除冰措施,除非用其它方法来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必须表明,在温度为-1℃(30°F)的无可见水汽的空气中,发动机以 60%的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海平面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50℃(90°F)温升的预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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