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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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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 B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和
(3)直升机在地效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c)对每一直升机,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d)对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速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起飞功率;和
(2)起落架放下。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1条起飞数据:总则
(a)第29.53、29.55、29.59、29.60、29.61、29.62、29.63和 29.67条要求的起飞数据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申请人选定的各个重量、高度和温度;
(2)工作的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内。
(b)起飞数据必须:
(1)在平坦、干燥、坚硬的场地上确定;
(2)按假定水平的起飞场地修正。
(c)按本条要求确定的数据起飞,不得要求有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特别有利的条件。[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3条起飞:A类
起飞性能必须这样确定和编排,以便在起飞开始后的任何时刻,如果一台发动机失效,旋翼航空器能够:
(a)返回并安全地停在起飞场地;或
(b)继续起飞和离场爬升并达到能够符合第 29.67条(a)(2)要求的一种形态及空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5条起飞决断点:A类
(a)起飞决断点是按第29.59条确定的有继续起飞能力的第一点并且是在起飞航迹上按第29.62条确定的距离内能够保证中断起飞的最后一点。
(b)起飞决断点必须相对于起飞航迹用不多于两个参数来确定,如空速和离地高度。
(c)起飞决断点的确定必须包括飞行员识别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时间间隔。[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9条起飞航迹:A类
(a)起飞航迹是从起飞程序的开始点延伸到旋翼航空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且符合第29.67条(a)(2)要求的点。另外:
(1)起飞航迹必须始终避开按第29.87条制定的高度-速度包线;
(2)旋翼航空器必须飞行至发动机失效点;在该点,必须使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在起飞其余阶段保持不工作;
(3)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后,旋翼航空器必须继续飞行至起飞决断点,然后达到起飞安全速度VTOSS;
(4)在达到VTOSS和建立正爬升率过程中只能使用主操纵器件。在建立了正爬升率和达到 VTOSS后可以使用位于主操纵器件上的次操纵器件,但任何情况下不得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后3秒内使用;和
(5)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后,起落架可以收上。
(b)按本条(a)确定起飞航迹时,在获得V TOSS和正爬升率后,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 VTOSS的速度继续爬升至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在此期间,爬升性能必须满足或超过第29.67条(a)(1)的要求。
(c)当起飞决断点高于起飞场地4.5米(15英尺)时,在继续起飞期间,旋翼航空器不得下降到低于起飞场地以上4.5米(15英尺)。
(d)从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起,旋翼航空器起飞航迹必须是水平或正的,直到300米(1,000英尺)高度获得不少于第29.67条(a)(2)要求的爬升率。在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以后,可以使用任何次要的或辅助的操纵器件。
(e)按第 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60条 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A类
(a)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是从起飞程序的开始点延伸到旋翼航空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且符合第29.67条(a)(2)要求的起飞航迹上的那一点。另外:
(1)必须满足第29.59条(a)的要求;
(2)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的时候,旋翼航空器可以下降到低于起飞场地,前提是,当旋翼航空器脱离高架直升机场边缘时,其各部分距离所有障碍物至少为4.5米(15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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