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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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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须有措施防止任一舱内的装载物在本条(a)规定的载荷下因移动而造成危险。
(c)在第 29.561条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下,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在当装载物脱出时不太可能伤害乘员或者妨碍供应急着陆后使用的撤离设备的位置。
(2)具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第 29.561条规定的情况,包括本条(b)所要求的约束装置和连接件,并能承受临界装载分布情况下的最大批准的货物和行李重量。
(d)如果货舱中装有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防止灯泡和货物接触。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01条水上迫降
(a)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本条和第 29.807条
(d)、第 29.1411条以及第 29.1415条的要求。
(b)必须采取同旋翼航空器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少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旋翼航空器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和不能撤离的概率。
(c)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进行比较,来检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很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各种进气口、风口、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它很可能影响旋翼航空器流体动力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
(d)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旋翼航空器,并乘上第 29.1415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计算来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有理由预期该油箱能经受水上迫降而不渗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当作产生浮力的体积。
(e)除非对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和(d)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
第 29.803条应急撤离
(a)每个有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区域,必须具有起落架放下和收上时坠撞着陆,并考虑旋翼航空器可能着火时能迅速撤离的应急措施。
(b)客舱门、机组舱门和服务舱门,如果它们满足本条和第 29.805条到第 29.815条的
要求,则可以考虑作为应急出口。 (c)〔备用〕
(d)除了本条(e)的规定以外,下列类型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部附件 D的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最大的客座量(包括操作规则要求的机组人数)能够在 90秒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到地面:
(1)客座量在44座以上的旋翼航空器。
(2)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旋翼航空器:
(ⅰ)按第29.807条(b)确定的每个旅客出口撤离 10个或10个以上旅客; (ⅱ)每排旅客座椅没有第 29.815条所述的主过道; (ⅲ)具有每个旅客凭借座椅的设计性能(如折叠式座椅背或折椅)到达每个旅客出
口的道路。
(e)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撤离能力,如果局方认为分析和试验的组合能够提供实际演示所能得到的数据,则可以采用分析和试验的组合方法来证明在第 29.803条(d)所述情况下,能够在 90秒以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a)对于飞行机组不方便利用旅客应急出口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飞行机组成员所在区域的旋翼航空器两侧设置飞行机组应急出口或用一顶部出口代之。
(b)必须用试验表明,每个飞行机组应急出口有足够的尺寸,而且其位置必须便于飞行机组人员迅速撤离。
(c)必须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来表明,应急降落水上之后,水或漂浮装置不得妨碍每个应急出口的使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a)型式:就本规章而言,旅客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1)Ⅰ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 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小于 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 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旅客区机身一侧与地板齐平,并尽可能地远离坠撞时有着火危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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