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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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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9.79条和第29.81条的要求;或
(2)本条(a)的要求。
(c)正常巡航期间,如果发生全部动力失效,必须能在经过修整的场地上进行安全着陆。[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5条中断着陆:A类
对 A类旋翼航空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中断着陆航迹必须按下列条件制定:
(a)从机动飞行的每一个阶段能平滑、安全地过渡到下一个阶段;
(b)从申请人在进场航迹上选定的着陆决断点,能以符合第 29.67条(a)(1)和(a)(2)的
爬升要求的速度进行安全地离场爬升;
(c)旋翼航空器不得下降到着陆场地上空 4.5米(15英尺)以下高度。对于在高架直升机场运行情况,只要满足第 29.60条对停机场地边缘间距要求而且下降到起飞场地以下的高度(或高度损失)已经确定,则可以下降到着陆场地以下。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7条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a)如果存在高度和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的任何组合,当临界发动机失效,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时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条件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1)经批准的起飞和着陆压力高度和周围温度的组合;
(2)重量是从最大重量(海平面)到经批准每一个高度的起飞和着陆的最大重量。对直升机,该重量不必超过每个高度上无地效悬停所允许的最大重量。
(b)对单发或不满足 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全部发动机失效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飞 行 特 性
第 29.141条 总则
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除了在适用条款中另有特殊要求以外,在下列情况下满足本章飞行特性要求:
(1)在经批准的工作高度和温度条件下;
(2)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与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3)有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4)无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和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装置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b)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体力,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
(1)满足运输类
A类旋翼航空器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突然失效;
(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3)本规章第
29.695条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c)如果申请夜间或仪表飞行的合格审定,则要具有夜间或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一些附加特性。对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章附件B。
第 29.143条操纵性与机动性
(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与机动:
(1)稳定飞行;
(2)适应该型号的任何机动飞行,包括:
(ⅰ)起飞;
(ⅱ)爬升;
(ⅲ)平飞;
(ⅳ)转弯;
(ⅴ)下滑;
(ⅵ)着陆(有动力作用和无动力作用)。
(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述情况必须能够在 V NE时提供满意的滚转与俯仰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无动力(除表明符合本条(e)的直升机外)和有动力。
(c)必须规定不小于 8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能在地面或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后飞),而不丧失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d)在满足运输类 A类旋翼航空器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失效后,或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当发动机失效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和高度全范围,必须是可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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