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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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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第 29.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的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状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超过 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须给出 40至 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 100次/分,但不得超过 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 29.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 “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t2 I(t)dt Ie = t1
0.2 + (t2 . t1)
式中:
Ie 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 .t1 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
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强(坎德拉)
0°~5°  150
5°~1 0°  90
10°~ 20°  30
20°~ 30°  15
安 全 设 备
第 29.1411条 总则
(a)可达性
机组应急使用的安全设备,例如自动充气救生筏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存放设施
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应急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能保护安全设备免受无意中的损坏。
(c)应急出口离机设备
第 29.809条(f)要求的应急出口离机设备的存放设,必须设置在规定使用这些设备的应急出口处。
(d)救生筏生筏必须存放在出口附近,以便在水上迫降时通过此出口投放救生筏。自动或遥控投到机外的救生筏,必须用第 29.1415条规定的固定绳与旋翼航空器相。
(e)运距离信号发射装置
第 29.1415条要求的远距离信号发射装置的存放设施,必须靠近供水上迫降时使用的出口处。
(f)救生防护用品
救生防护用品必须放在就座人员容易取用的位置。
第 29.1413条 安全带:乘客告警设施
(a)如果备有指示乘客何时应系牢安全带的设施,则必须将其安装成能从任何一个驾驶员座位处进行操作。
(b)每一安全带必须装有金属对金属的锁扣装置。
第 29.1415条 水上迫降设备
(a)按照民用航空规章任一营运规则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满足本条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批准。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备有不少于两只的救生筏,为容纳旋翼航空器上全部乘员,其额定容量和浮力应大致相等;
(2)每只救生筏必须带有一根拖曳绳和一根固定绳。固定绳应设计成能把救生筏系留在旋翼航空器附近,而在旋翼航空器完全沉入水中时又能脱开。
(c)每只救生筏上,必须备有经批准的营救设备。
(d)必须在其中一只筏上备有一台满足民航总局认可的技术标准规则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供使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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