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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 AC-91-FS-2015-27

时间:2020-04-05 0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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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42 (±30) m (1 450 (±100) ft) AGL以下,增加下降率的RA被抑制;
b)    335 (±30) m (1 100 (±100) ft) AGL以下,下降的RA被抑制;
c)    305 (±30) m (1 000 (±100) ft) AGL以下,所有的RA被抑制;
d)    152 (±30) m (500 (±100) ft) AGL以下所有ACAS音响告警被抑制。此项包括TA的音响告警装置; 和
e)    高度和构型限制将会抑制爬升和增加爬升率的RA告警。当在航空器的最大高度或审定升限运行时ACAS仍然可以发出爬升和增加爬升的RA指令。但是,如果在最大高度处的飞机性能不足以满足爬升RA要求的爬升率,则仍然需要在不超过飞机性能限制的前提下向RA要求的方向做出机动。
注:某些航空器类型,爬升或增加爬升 RA 不被抑制。
2.2.2 操作程序。驾驶员应展示其对有足够的知识操作 ACAS 并解读 ACAS 所提供的信息。训练应包含下列科目:
2.2.2.1 使用控制面板
目标:证实驾驶员能够正确操作所有ACAS控制和显示面板。 标准:驾驶员展示其对控制面板的正确使用,包括如下:
a)    开始自测时航空器需处在的构型;
b)    开始自测的所需步骤;
c)    正确的识别自测的成功与不成功。当自测不成功时,识别错误原因并在可能时纠正错误;
d)    交通状况显示页距离圈选择的使用建议。终端区使用小范围,航路环境和终端区和航路过渡环境使用较大的显示范围;
e)    如果可用,“向上/向下”模式选择的使用建议。“向上”模式用于爬升,“向下”模式用于下降;
f)    清楚空中交通显示的配置(例如,“向上/向下”选择)不会影响ACAS的监视容量;
g)    选择小范围的空中交通显示以增加发出咨询时的显示分辨率;
h)    如果可用,正确选择绝对高度或相对高度的显示以及如果不向ACAS提供气压修正时使用绝对显示选项的限制;和
i)    正确配置以保证在不消除其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显示适当的ACAS信息
注:由于显示方式的多样性使之很难建立更明确的标准。在开发训练程序时应将这些总体标准扩展延伸到各个细节中,从而适用于运营商具体使用的显示方式。
2.2.2.2  显示解释
目标:证实驾驶员能够理解ACAS显示的所有信息的含义。 标准:驾驶员展示其正确解释ACAS所显示的信息的能力,包括如下:
a)    其他交通,如选择的显示范围内的非邻近交通,或者造成发出TA或RA的交通;
b)    邻近交通,如11 km(6 NM)和±366 m(1 200 ft);
c)    不报告高度的交通;
d)    无方向的TA和RA;
e)    超范围TA和RA。应当改变所选范围以保证显示冲突飞机的所有可用信息
f)    空中交通咨询。应当选择最小可用的显示范围来显示空中交通情况以获得最大分辨率;
g)    处理建议(交通情况显示)应当选择最小可用的显示范围来显示空中交通情况以获得最大分辨率;
h) 处理建议(RA显示)。驾驶员应当展示其对ACAS给出的红区和绿区的意义或俯仰的意义或RA显示的飞行轨迹指示的理解。对使用红区和绿区的显示,驾驶员应当了解绿区何时显示或不显示。 驾驶员还应掌握RA显示的限制,例如,如果使用了垂直速度带并且速度带范围小于762 m/min(2 500 ft/min),增加上升率的RA指令将怎样显示;
i)    如果适用,需意识到导航显示指向“向上航迹”时可能要求驾驶员在判断邻近航空器方位时做出偏流角的人工调整。
注:由于显示方式的多样性使之很难建立更明确的标准。在开发训练程序时应将这些总体标准扩展延伸到各个细节中,从而适用于运营商具体使用的显示方式。
2.2.2.3  使用仅 TA 模式
目标:证实驾驶员能够理解选择仅TA模式的恰当时机和使用该模式的相关限制。 标准:驾驶员必须展示如下:
a)    运营商指导中关于使用仅TA模式的知识;
b) 使用该模式的理由和什么情况下使用更合理。其中包括了在已知周围有临近航空器运行的情况, 例如在小间隔平行跑道时使用目视进近或起飞时朝向在VFR通道内运行的航空器。当在有间隔小于366 m(1 200 ft)的平行跑道和一些交叉跑道的机场上同时运行时,如果不选择仅TA模式,则很有可能产生RA告警。如果在这些情形下收到RA告警,则应按照运营商批准的程序实施相应的规避动作;和
c)    152 (±30) m (500 (±100) ft) AGL   以下TA的语音告警功能被抑制。所以,在152m(500ft)AGL以下运行需要将TA显示包括进常规的仪表扫视中,否则将难以发现此区域内所发出的TA告警。
2.2.2.4  机组协作
目标:确保驾驶员能够向其他机组成员完整讲解对于ACAS告警的应对措施。
标准:驾驶员必须在其飞行前简令中叙述用于应对TA和RA的程序,包含如下内容:
a)    把杆驾驶员和非把杆驾驶员的责任分工,包括明确在应对RA时是否由把杆驾驶员或机长来操纵航空器;
b)    需要的喊话
c)    与ATC的交流;和
d)    可能不遵守RA的条件以及由谁做出此决定。
注1:不同的运营人对飞行前简令和对 ACAS 咨询的应对有不同的程序。实施训练程序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注 2:运营人应考虑国家民航当局公布的建议并必须明确无需遵守 RA 的条件,而不应由机组来决定。 注 3:该部分训练可与其他训练如机组资源管理(CRM)相结合。
2.2.2.5  报告要求
目标:确保驾驶员清楚向管制员和其他当局机构报告RA的要求。 标准:驾驶员必须遵循如下内容:
a)    使用包含在空中导航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  4444)中的术语;和
b)    考虑到在发生RA时不同国家提交书面报告的需要,应从何处获得相关信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报告要求,对驾驶员的相关材料应按航线运行环境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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