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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 AC-91-FS-2015-27

时间:2020-04-05 0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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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直升机
1.3.10.1 以失速速度确定航空器类别的方法不适用于直升机。如果直升机当成飞机运行时,可作为分类中的 A 类飞机。但是也可以设计供直升机使用的专用飞行程序,并且应标明“H”。并且 H 类程序不应与飞机程序组合在同一张仪表进近图上公布。
1.3.10.2 直升机专用程序的设计按与 A 类航空器相同的常规技术和实施方法进行。部分准则,如最小速度和下降梯度可能不同,但是使用原理是相同的。
1.3.10.3 A 类飞机程序设计的各项规范同样适用于直升机,除非有特殊的修订。针对直升机专用程序的标准在全文中都适当地给予了说明。
1.4    超障余度
超障余度是设计仪表进近程序的主要安全考虑。所用的准则和详细的计算方法包括在 PANS-OPS 第二卷中。但是从运行的角度来看,必须强调的是在设计每一个仪表进近程序所用的超障余度认为是取得可接受的运行安全水平的最低要求。适用于不同类型进近的保护区和超障余度规定在本篇的后续章节中。
1.5    超障高度/高(OCA/H)
在设计程序时要对每个进近程序计算超障高度/高(OCA/H),并在仪表进近图中公布。在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程序要为 1.3章节所列的每类航空器规定一个 OCA/H。超障高度/高(OCA/H)是:
a)    在精密进近程序中,在最低高度(OCA),或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的最低高(OCH),航空器在这个高度/高为保证遵守相应的超障准则必须开始复飞;或
b)    在非精密进近程序中,在最低高度(OCA),或如果跑道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 2m(7ft)以上, 则以跑道入口标高为基准的最低高(OCH),,则航空器不能下降至这个高度/高以下,否则就违反了相应的超障准则;或
c)    在目视(盘旋)程序中,在最低高度(OCA),或以机场标高为基准的最低高(OCH),航空器不能下降至这个高度/高以下,否则就违反了相应的超障准则。
1.6    影响运行最低标准的因素
在一般情况下, 最低标准是由超障高度/高(OCA/H)加上一些运行因素而得到的。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是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非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是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附件 6 中规定了所需考虑的一般运行因素。确定运行最低标准的详细准则和方法目前正在制定中。OCA/H 与运行最低标准之间的关系见图、图和图。
1.7    非精密进近程序上垂直航迹控制
1.7.1    引言
研究表明非精密进近存在较高的可控飞行撞地(CFIT)风险。尽管飞行程序本身是安全的,但使用传统的梯级下降技术来飞非精密进近被证实是错误的,且容易让驾驶员信心不足。运营人应通过加强培训和对非精密进近上垂直航迹控制进行标准化处理以降低这种风险。一般情况下,运营人可以选择用在非精密进近上垂直航迹控制上的三种技术的一种。在这些技术中,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技术是优先选择的。运营人应当使用 CDFA 技术,它可以通过减小驾驶员的工作负荷和降低进近飞行中的差错概率以增加进近运行的安全度。
1.7.2    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
1.7.2.1    许多协议国需要 CDFA 技术的使用,并且当这项技术不可用时会使用更高的目视能见度或者RVR 要求。
1.7.2.2 这项技术所需的连续下降可以通过机载设备计算获得的或者根据所需下降率手工计算获得的垂直引导,并且不需要改平动作。所选的下降率经调整后可以获得连续下降直至达到着陆跑道入口以上大致 15m(50ft)高的一点,或者所飞航空器类型开始拉平的一点。经计算后飞出的下降轨迹在任意梯级下降定位点处应在最低高度及以上。
注:用机载设备计算并有 VNAV 咨询引导(见第一部分,第四篇,第一章节,第1.8.1 段)的 CDFA的进近为 3D 运行。人工算出的所需下降率的 CDFA 进近为 2D 运行。
1.7.2.3    如果当航空器进近至 MDA/H 时,着陆所需的目视参考仍然没有建立,则复飞的垂直(爬升) 阶段必须起始于高于 MDA/H 的某一高度,以防止航空器在下降中穿透 MDA/H。在 MDA/H 或者其附近, 航空器决不能以平飞方式飞行。复飞中不应实施任何转弯直至航空器达到 MAPt 点。类似地,如果航空器在下降至接近 MDA/H 之前已经到达了 MAPt 点,则复飞应在 MAPt 点开始。
1.7.2.4    不论在非精密进近中使用哪种类型的垂直航迹控制,复飞程序的水平“转弯”航段不应在MAPt 点之前执行。
1.7.2.5 运营人可以规定一个更大的 MDA/H 以保证复飞航段的垂直部分所在的高度/高满足航空器的初始复飞而不致使航空器下降到 MDA/H 以下。在这一情况下,不再需要增加进近时的 RVR 或能见度。同时应使用针对原始的 MDA/H 而公布的 RVR 或能见度。
1.7.2.6 应当强调的是,在接近 MDA/H 时飞行机组只有两种选择:在具备所需的目视参考可见条件下继续下降至 MDA/H 以下直至着陆;或者执行复飞程序。在到达 MDA/H 之后应没有平飞飞行航段。
1.7.2.7 通过融入类似于飞精密进近程序或者带垂直引导的进近程序(APV)中所使用的技术,CDFA 技术简化了非精密进近的最后航段。CDFA 技术提升了驾驶员的情景意识,且与“稳定进近”准则保持完全的一致。
1.7.3    恒定角下降
1.7.3.1 第二种技术包括了从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者无 FAF 程序中的优化点开始获得一个定常的,不间断的下降角直至跑道入口以上的一个基准面,如 15m(50ft)。当航空器下降进近至 MDA/H,应作出决断是保持定下降角继续下降,还是在 MDA/H 及以上平飞,这一点决定于目视条件。
1.7.3.2    如果目视条件允许,航空器继续下降直至着陆,其间不需要任何中间平飞段。
1.7.3.3 如果目视条件不满足继续下降的要求,航空器应在 MDA/H 或以上平飞,并且继续沿着入航航迹飞行直至目视条件足够充分可以满足航空器下降到 MDA/H 以下以着陆,或者到达公布的复飞点,之后接着执行复飞程序。
1.7.4    梯级下降
第三种技术包括了一种迅速下降的方式,并且被描述成“立即下降至不低于最低梯级下降定位点高度/ 高或者 MDA/H,如果适当的”。只要获得的下降梯度保持在 15%以下,并且复飞的执行是在 MAPt 点及之前,则这项技术就可以被认可。由于在到达 MDA/H 之前有较大的下降率以及之后在最低下降高度上障碍物的相遇时间增加,因此在这项技术中特别需要注意高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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