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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 AC-91-FS-2015-27

时间:2020-04-05 0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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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超过 3.3%的 PDG。当规定该梯度时,应公布该梯度延伸至的高度/高;
e)    不再使用超过 3.3%梯度的高度/高。无论何时仅仅由于空域限制而公布的程序设计梯度应在图中注明(如,仅仅由于空域限制的 PDG);
f)    离场中当飞越可由导航电台或定位点识别的关键点时获得的高度/高;
g)    当与精确设计的航迹的高度一致性至关重要时(对减噪/ATC  约束,等),使用航空器性能的统计数据设计了平均飞行航迹;和
h)    所有确定航线航段的导航设施、定位点或航路点、径向方位和 DME 距离必须在 SID 图中标出。
4.3    全向离场
4.3.1 正常情况下全向离场允许任何方向的离场。限制条件如下:
a)    要避开的扇区;或
b)    扇区内规定最小上升梯度和/或最低高度。
4.3.2 扇区由方向和离区域 3 的中心的距离表示。
4.3.3 涉及多扇区时公布的最小梯度必须是可能要求飞越的任何扇区的最大值。
4.3.4 规定的最小梯度爬升的的高度可以使飞机继续以 3.3%(直升机 5%)的最小梯度通过次扇区, 后续的扇区或另一飞行阶段规定的高度(例如,航路,等待或进近)。见图
4.3.5  超过 3.3%爬升率的定位点标记也不再需要。
表图示高度/飞行高度层
高度/飞行高度层“窗口”
17 000    FL220
10 000    10 000
在高度/飞行高度层或之上    5 000    FL60
在高度/飞行高度层或之下
5 000    FL210
在高度/飞行高度层中
3 000    FL50
建议的程序高度/飞行高度层    5 000    FL50
预期的高度/飞行高度层    除 5 000 外    除 FL50 外
第4 篇进场和进近程序
第1章进场和进近程序的一般准则
1.1    引言
本章节解释了:
a)    仪表进近程序的标准设计中使用的参数和准则;和
b)    在实施仪表进近程序中,为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必须遵循的程序和遵守的限制。
注:主要为程序设计人员使用的仪表进近程序设计的详细规范包括在 PANS-OPS 第二卷第一部分第四篇中“一般准则”,第二部分第一篇和第二篇中“传统程序准则”和第三部分中“RNAV  和 RNP 准则”。
1.2    仪表进近程序
1.2.1    影响进近程序的外部因素
仪表进近程序的设计,通常决定于机场周围的地形,所用的运行方式和适用的航空器。这些因素本身也影响导航设施的类型和相对跑道或机场的位置。空域限制也会影响导航设施的位置。
1.2.2    进近程序的分段
1.2.2.1    一个仪表进近程序可以分为五个航段,分别是进场、起始进近、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航段。见图。另外,目视盘旋区域也应考虑在仪表进近程序中(见本篇的第七章)。
1.2.2.2 进近航段起始和终止于一个指定的定位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有些航段因没有可用的定位点则可在其他指定的点开始。例如精密进近的最后进近航段可用指定的中间航段飞行高度与标称的下滑道的交点作为开始点。
注:进近航段的详细规范见本篇的第二至第六章。
1.2.3    进近类型
1.2.3.1    有两种进近类型,分别是直线进近和盘旋进近。
1.2.3.2    直线进近
有条件时,要尽可能规定与跑道中线对正的直线进近。在非精密进近情况下,如果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的交角等于或小于 30°,则可认为是直线进近。
1.2.3.3    盘旋进近
在地形或者其他限制使得最后进近航迹或者下降梯度不符合直线进近的标准时,则应规定一个盘旋进近。在大部分情况下,盘旋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迹恰好穿过机场的不可用着陆区域。
1.3    航空器分类
1.3.1 航空器的性能将直接影响到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各种机动飞行所需的空域和能见度。其中最重要的性能要素是航空器的速度。
1.3.2 根据不同航空器的速度特点,建立起了典型的航空器分类。这样的分类方式为具体仪表进近程序提供了有关航空器机动性的标准化基础。对于精密进近程序,航空器的尺寸也是计算超障高(OCH) 时需考虑的因素。对于 DL 类航空器,如果可能在考虑航空器的具体尺寸情况下,也可以提供额外的超障高度/高(OCA/H)(见第二部分第一篇第一章 1.3章节)。
1.3.3 考虑对航空器予以分类的准则是跑道入口处的指示空速(Vat),等于航空器最大审定着陆重量在着陆构形下失速速度 Vso 的 1.3 倍或者失速速度 Vs1g 的 1.23 倍。如果 Vso 和 Vs1g 两者都可以获得,则 Vat 取其中的较大者。
1.3.4    考虑的着陆构形应由运营人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商定义。
1.3.5    在整个文件中,用字母表示航空器的分类,如下所示:
A 类:指示空速小于 169 km/h(91 kt)
B 类:指示空速 169 km/h(91 kt)或以上,但小于 224 km/h(121 kt) C 类:指示空速 224 km/h(121 kt)或以上,但小于 261 km/h(141 kt) D 类:指示空速 261 km/h(141 kt)或以上,但小于 307 km/h(166 kt) E 类:指示空速 307 km/h(166 kt)或以上,但小于 391 km/h(211 kt) H 类:参见 1.3.10章节“直升机”。
1.3.6    类型的永久性更改(最大着陆重量)。如果得到运营人所在国家的批准,运营人可以使用一个永久性更小的着陆重量以确定 Vat。所确定的航空器类型必须是一个永久值,因此与日常运行是无关的。
1.3.7 表和表中所指示的每类航空器的规定操纵速度范围已经假定在用于每个程序上计算保护空域和超障要求时使用。
1.3.8 仪表进近图(IAC)必须规定批准使用程序的各类航空器。通常程序的设计应对直至包括 D 类航空器在内提供所需的保护空域和超障余度。但是在空域受限制的情况下,程序可限制在较低速度的航空器类型。
1.3.9    另外,程序可以为特定的航段规定一个最大指示空速而不考虑航空器的类别。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航空器要保持在为超障目的而制定的区域范围内,驾驶员应遵照仪表飞行图上所描述的程序和资料, 以及按照表和表所示的飞行参数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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