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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 AC-91-FS-2015-27

时间:2020-04-05 0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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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温度修正
在所有情况下不论所使用的飞行技术如何,都应当在最低高度上使用温度修正(见第三部分第一篇第四章 4.3章节“温度修正”)。
1.7.6    培训
不论运营人选择使用以上所述的何种技术,都需要有针对这项技术开展详细而合适的培训。
1.8    使用 BARO-VNAV 设备的进近运行
1.8.1    BARO-VNAV 设备可以用在两种不同的进近和着陆运行上,如附件 6 所述:
a)    带垂直引导的进近和着陆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使用如 baro-VNAV   的 VNAV   系统。当baro-VNAV 使用以后,则水平导航的引导是基于 RNP APCH 和 RNP AR APCH 的导航规范。
b) 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使用 baro-VNAV,但是要辅助 1.7.2章节描述的 CDFA 技术使用更加容易。这就意味着咨询性的 VNAV 引导已经叠加在非精密进近之上。而水平导航引导由航图上指定的导航系统决定。
1.8.2 相比于叠加在非精密进近之上的咨询性的 VNAV 引导,带垂直引导的进近和着陆运行会带来十足的好处,因为这类运行是基于特定的程序设计准则(见第二部分第四篇第一章“APV/baro-VNAV 进近程序”),避免了非精密进近程序限制如提及下降定位点的交叉检查要求。这一准则也进一步解决了:
a)    复飞实施之后的高度损失允许使用 DA  取代 MDA,从而为了垂直引导的进近运行而实施飞行技术的标准化;
b)    在整个直至 DA 的进近和着陆阶段内,超障余度都考虑了温度限制,因此相比于非精密进近程序可以获得更好的超障保护。
注 1:使用 baro-VNAV 设备实施带垂直引导的进近和着陆运行的运行审批指导内容包括在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9613 号文件),第二卷第C 部分第五章“实施 RNP APCH”和第二卷附篇“气压垂直导航”
注 2:在恶劣的障碍物环境或者更小的间隔要求下,有特定的程序设计可用在带垂直引导的进近和着陆运行,内容包括在需要特殊授权的所需导航性能(RNP AR)程序设计手册(9905 号文件)。与 RNP AR APCH 运行相关的运行审批指导内容包括在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9613 号文件),第二卷第C 部分第六章“实施 RNP AR APCH”。
1.9    下降梯度
1.9.1    在设计仪表进近程序时,要有适当的空间使航空器从过台高度/高下降至跑道入口(直线进近) 或下降至 OCA/H(盘旋进近)。
1.9.2 为每个航段建立一个最大允许下降梯度,以提供满足下降要求的空间。有 FAF 的最后进近的最小(最优化)的下降梯度和下降角分别是 5.2%和 3.0°(52m/km(318ft/NM))。如果需要更陡的下降梯度,A 类和 B 类航空器的最大允许下降梯度/角是 6.5%和 3.7°(65 m/km(395ft/NM)),C、D、E 类航空器
的是 6.1%和 3.5°(61m/km(370ft/NM)),H 类航空器的是 10%和 5.7°。对于 VOR 或者 NDB 台在机场而无 FAF 的程序,最后进近航段的下降率见表。精密进近中运行最佳的下降角是 3.0°(如附件十第一卷规定)。只有在用其他方法不能满足超障要求时才可使用超过 3.0°的 ILS 下降角或者 MLS 仰角。
1.9.3 在有些情况下,6.5%的最大下降角(65 m/km(395ft/NM))会导致部分航空器超过推荐的下降率。例如下降速度 280km/h(150kt)将得到 5m/s(1000ft/min)的下降率。
1.9.4    驾驶员在开始进近之前必须仔细考虑非精密进近的最后航段所要求的下降率。
1.9.5    在任意航段内,给定下降角应能超过所有的梯级下降定位点的最小飞越高度。
1.9.6    程序高度/高
1.9.6.1 除了为程序的每个航段建立的最低 IFR 高度之外,也应提供程序高度/高。在所有情况下,程序高度/高应在与航段相关的任意最小飞越高度及其以上。程序高度/高的建立应考虑这一航段内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
1.9.6.2 程序高度/高的制定是为了在非精密进近和带垂直引导的进近中,将最后进近航段内的航空器处于某一高度/高后开始截入航迹并沿着最优 5.2%(3.0°)下降航迹角飞直至以高于跑道入口 15m(50ft) 穿过跑道。在任何情况下,程序高度/高绝不允许低于 OCA/H。
表用于程序计算的速度(单位:千米每小时(km/h))
航空器分类
Vat
起始进近速度范围
最后进近速度范围    目视机动
(盘旋)最大速度    复飞最大速度
中间    最后
A    <169    165/280(205*)    130/185    185    185    205
B    169/223    220/335(260*)    155/240    250    240    280
C    224/260    295/445    215/295    335    295    445
D    261/306    345/465    240/345    380    345    490
E    307/390    345/467    285/425    445    425    510
H    N/A    130/220**    110/165***    N/A    165    165
H 类
(PinS)***    N/A    130/220    110/165    N/A    130  或 165    130  或 165
Vat  —在跑道入口的速度,是失速速度 Vso 的 1.3 倍或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形态时失速速度 Vs1g 的 1.23
倍。(不适用于直升机)
*    反向和直角程序的最大速度
**   6000 ft 及以下的反向和直角程序的最大速度为 185 km/h,6000 且以上为 205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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