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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0-FS-058R3

时间:2020-04-04 09: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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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
咨询通告
文    号:民航规〔2020〕2号编    号:AC-120-FS-058R3下发日期:2020年2月25日
合格的航材
合格的航材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135部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如何确保使用合格的航材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135部航空运营人以及为航空运营人提供维修服务和航材供应的单位。
3.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日起,2016年3月31日颁发的AC-121-58 R2《合格的航材》失效。
4.说明
航空器的维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的使用问题。使用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营人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格的航材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属性,第一是合法性,即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表明符合民航法规中关于适航性的规定;第二是确保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有效保持适航性状况。另外,为防止非法航材在航空器维修中使用,各民航当局都对航材的可追溯性提出了要求。
5.术语和定义
5.1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CCAR-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4)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5.2民航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5.3民航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1)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体系生产的零部件;
(2)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4)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的零部件;
(6)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5.4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5.5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5.6全新航空器部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5.7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指除全新航空器部件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5.8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包括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其他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5.9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再销售给其他人的单位或个人。
6.航材的文件和标识
6.1除标准件和原材料外,民航局批准的全新航空器部件应具备如下合格证件和标识:
6.1.1由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6.1.2根据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1)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2)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
(3)序号和/或制造日期;
(4)使用的CTSO号。
6.1.3根据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标明件号,并以标明了“PMA”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1)名称;
(2)制造厂家或其标记;
(3)件号;
(4)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注:当有些部件较小或标注件号不实际时,可能仅在信函中注明。
6.2除标准件和原材料外,民航局认可的全新航空器部件应当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
注:典型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如美国FAA的8130-3表格、欧洲EASA的Form1等,但因美国FAA的8130-3表格一般用于出口适航批准,个别航材如不具备该证书,则仅限在美国国内销售。
6.3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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