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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0-FS-058R3

时间:2020-04-04 09: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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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为避免购买和使用非经批准航材,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确保获得批准或认可的航材的制度,并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0.2.1航材供应商的评估:航材供应商的评估应当由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的质量部门进行,并至少应当对航材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估和记录,以确认其提供的航材是经过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并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对同样的航材报价过低的供应商;
(2)当其它供应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应商却保证以比其他供应商短很多的时间供货;
(3)某供应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其已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10.2.2航材入库检验:航材入库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并了解航材的标识和文件的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检查内容并记录:
(1)确认航材的包装有航材供应商的标识,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2)核实实际的航材和发货收据与订货单,确认在件号、序号和有关历史记录(如适用)一致;
(3)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4)确保其库存寿命和/或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如适用);
(5)目视检查航材及有关文件,确认其可追踪至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来源;
(6)评估任何可见的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7)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随机抽样检查,确认其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
(8)对于需要特别存储要求的航材,应该有生产厂家(对于全新航空器部件)或修理厂家(对于修理件)对该航材的存储要求说明,如使用了油封还应说明油封的油型号以及油封到期时间;
(9)隔离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确认(如:获得必要的文件、确认不正常的情况是由运输或搬运造成的等)。
10.2.3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应当对航材供应商实施有效的管理,建立在质量部门控制下的航材供应商清单,并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航材供应的形式和种类等内容。
10.2.4如果航空运营人采购来自拆解航空器上的航材,应当建立来源查询制度,以在采购前通过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组织指定公开信息平台确认航材来源。
注: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组织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参见现行有效的AC-145-FS-017。
10.3当航空运营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供应商或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也鼓励任何个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局报告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上述报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报告: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电话:010-64091423/1473/2423/2473
电子邮件:maintenance@caac.gov.cn11.航材租用和借用11.1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运营人可以向其它航空
运营人或航材供应商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1)租用和借用的航材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部件并具备本文件第6段规定的合格证件;
(2)租用或者借用期超过10天,并且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
应商不在本公司的航材供应商清单之内时,还必须具有该航材供应商的文件。
(3)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经过接收检查,确认该航材适航并处于可用状态。
11.2当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空器部件时,还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其使用时间在本公司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2)其使用时间在出借人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11.3在下列条件限定下,航空运营人可临时借用不具备民航局批准或认可合格证明文件的航空器部件:
(1)航空器运营中出现的应急情况下(如:在外站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类似AAC-038的适航批准标签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长不超过10个连续日内拆下;
(2)当因执行强制性改装、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索赔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可以在涉及的航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具备能够证明其合格性的周转件;
(3)其他经民航局批准的特殊情况。
12.航材共享
12.1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可以通过航材共享的方式获取航材:
(1)共享的航材为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部件,并且具备符合第6段规定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用于确定航材适航性状况的记录、信息;
(2)航材共享的成员建立了符合本咨询通告第10段要求的可疑非经批准航材控制制度;
(3)航材共享的成员具有明确的主控方,各成员与主控方签订了正式的航材共享协议,并且其内容不违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12.2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应当将航材共享的参加方纳入其航材供应商评估范围并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
13.航材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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