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7 09: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编号:AC-91-FS-2016-32 下发日期:2016年6月12日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参考文件.1 4 所需通信性能(RCP) 4.1 背景 4.2 所需通信性能(RCP)概念 4.3 所需通信性能的应用 5 航空移动服务-语音通信 5.1 总则 5.2 无线电通信程序 5.3 遇险和紧急无线电通信程序 5.4 与非法干扰相关的通信 6 航空移动服务-数据链通信 6.1 概述 6.2 数据链通信类型 6.3 CPDLC 程序 7 废止和生效 附件 A-1 所需通信性能(RCP)相关术语 附件 A-2 所需通信性能(RCP)发展历史 附件 A-3 确定-规定-符合所需通信性能类型的标准和建议程序 附件 A-4 CNS/ATM 框架图 附件 B-1 无线电通信人的因素 附件 B-2 电报类别 附件 B-3 无线电通信字母拼写表 附件 B-4 无线电通信数字发送规则和应用举例 附件 B-5 无线电通信基本词汇和短语 附件 B-6 航空器无线电呼号发送规则 附件 B-7 无线电通信程序 附件 C-1 允许在电报文本中使用的字符 附件 C-2 各频段数据链使用特点 附件 C-3 数据链通信主要应用类型(ADS-B/ADS-C/CPDLC)特点 附件 C-4 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电文集 附件 C-5 CPDLC 电报属性及描述 附件 C-6 合同式自动相关监视(ADS-C)服务程序 附件 D-1 语音通信用语 附件 D-2 语音通信用语应用示例 附件 D-3 航空通信标准缩略语 1 目的 随着我国民航的快速发展,国际及地区运行航线日益增多,航线结构和运行环境日趋复杂,航空通信的载体呈多样性发展,对驾驶员的通信程序意识、国际化标准意识和背景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咨询通告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编写,通过介绍航空通信基本类型及特点,语音通信和数据链通信的基本规范以及特情下的通信注意事项,以促进驾驶员熟悉国际运行通信程序的制定背景和依据,形成国际运行通信知识体系的完整框架。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进行航空通信的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驾驶员。 3 参考文件 Annex 10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Aeronautical/Telecommunications Volume II / Communic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those with PANS status Air Traffic Management(Doc 4444) ICAO Abbreviations and Codes(Doc 8400) Manual of Radiotelephony(Doc 9432) Human Factors Manual( Doc 9683) Manual of Air Traffic Service Data Link Applications(Doc 9694) Manual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CAO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Doc 9835) 《所需通信性能(RCP)手册》(Doc 9869) Operational Authorization Process for Use of Data Link Communication System(FAA AC 120-70C) 《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MHT 4014-2003) 4 所需通信性能(RCP) 4.1 背景 随着对空域容量需求的不断增加,突出了优化利用可用空域的必要性,为将扩容和优化等要素结合在可接受的安全等级内,并提升运行效率,就产生了对以性能为基础的空域系统的需求。过渡到以性能为基础的空域系统,是向安全和高效的全球空中交通管理(ATM)环境演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空中交通管理通过人力、信息、技术、设施和服务的协作整合, 并由相互依存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能力的支持予以实现。例如,满足某项特定运行能力所必需的通信和监视能力,即本咨询通告中所指的一项ATM功能,将取决于现有导航和其他空中交通管理功能的运作能力和性能,包括航空器的机载能力和性能。 为了满足对空域容量和运行效率的需求,运行通信能力在使用数据和话音通信的组合的空中交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例如,数据链融合了航空器机载设备和ATS单位的空中交通管理功能运作能力,更直接的管制员—驾驶员通信得以实现,因而在缩小间隔的环境中更有利于提升动态改航和干预能力,而在这种环境中备用语音通信则会降低效率。 鉴于以上情况,所需通信性能概念提供了一种方式,用以在完整的ATM 系统中确保可接受的通信性能。 所需通信性能的拟定和解释以附件A-1中所包括的术语为基础,其概念发展的历史背景可参考附件A-2。 4.2 所需通信性能(RCP)概念所需通信性能(RCP),是指对支持特定ATM 功能的运行通信性能要求的陈述。通信的性能包括通信的处理时间、完整性、连续性和可用性。 RCP概念涉及通信、导航和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框架的通信部分,并且是所需导航性能(RNP)和所需监视性能(RSP)的补充(CNS/ATM框架图参考附件A-4)。一般情况下,在特定的空域内运行或特定程序的性能需要包括CNS/ATM组件功能和性能。 所需通信性能是主管部门在考虑空中交通运行,安全目标水平, 间隔的保障和与空域、操作或程序相关的功能性危险源分析之后确定的,因此RCP以“对运行重要”的基准为基础,并非基于任何特定的可以用于通信的技术,或技术的组合,若达到这些基准,则允许使用可接受的安全性的方式进行支持ATM 功能的运行通信。 所需通信性能概念适用于一项ATM 功能所必需的通信能力的性能,因此会影响空中交通服务的提供和运营人的使用,包括航空器的装备。所需通信性能概念的意图,是通过对为运作某项ATM 功能而拟实现的通信性能(RCP 类型)的陈述,来确定通信能力及其性能的特征。 所需通信性能概念力求对支持不断演化的ATM 功能和新兴技术的通信性能进行管理。实现的方式如下: — 为支持一项ATM 功能的通信能力确定一种所需通信性能类型; 然后 — 规定支持该空域内ATM 功能的通信系统的相关所需通信性能类型;和 — 通过对通信系统进行分析、运行评估和性能监测,符合所规定的所需通信性能类型。 关于确定-规定-符合所需通信性能类型的标准和建议程序,请参考附件A-3。 4.3 所需通信性能的应用运营人应于起飞前: a) 确保欲在具有所需通信性能(RCP)要求的地区飞行的航空器持有RCP 核准资格,而且必须满足有关核准的全部条件。 b) 根据不同运行区域对RCP要求的差异,制定通信机载设备放行指引文件以供机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