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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AC-91-FS-2016-32

时间:2020-04-07 09: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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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概述
5.3.1.1 遇险或紧急情况下的航空器应发送包含遇险和紧急情况相关的所有无线电电报。
a)遇险: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遇到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援救的状况。
b)紧急:看到或涉及到航空器安全或别的车辆安全或在航空器上
(车上)人员安全的状况。
5.3.1.2 遇险或紧急通信的第一次通信时,以“MAYDAY”开始表示遇险信号;以“PAN PAN”开始表示紧急信号。
在遇险或紧急通信中,在其后的任何通信开始时,也可使用遇险和紧急信号(MAYDAY或PAN PAN)。
5.3.1.3 发给遇险或紧急航空器的通信信息,管制部门应将通话次数、长度和内容限制到情况所需要的最低程度。
5.3.1.4 当应接收电台未确认收到从航空器发送的遇险或者紧急电报时,其它电台应该根据5.3.2.2和5.3.3.2的要求提供协助。
其它电台是指其它收到遇险或者紧急电报,并意识到应接收电报电台未予以确认的电台。
5.3.1.5 遇险或紧急通信通常应在所使用的频率上完成。应在这个频率上保持连续遇险通信,除非认为转换到另外的频率上能提供更好的帮助。
可以按需使用121.5MHz或者备用的甚高频和高频。
5.3.1.6 一般情况下,在遇险和紧急通信时,无线电通信应缓慢和清晰,确保每个单词清晰发音以利于抄录。
5.3.2 遇险无线电通信
5.3.2.1 遇险航空器的行动
a)除了重复三遍无线电通信前置信号MAYDAY外,发送遇险电报的航空器应:
1)使用现用的空地频率;
b)尽可能多的,按照顺序清晰的发送下列要素:
1)接收电报的电台名称(如果时间和环境允许);
2)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3)遇险情况的性质;
4)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
5)现在的位置,高度(高度层,高,等等)和航向。
c)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补充上述规定:
1)如认为必要或希望采取此类行动时,遇险航空器可以在应急频率121.5MHz或其它航空移动频率发送遇险电报;并非所有的航空电台均会持续守听应急频率;
2)如果时间和环境允许,遇险航空器应广播遇险电报;
3)在航海移动服务无线电频率发射航空器相关电报;
4)航空器应自主决定采取一切方法来吸引注意并使其他人意识到本航空器所处的状态(包括调置合适的二次应答机模式和编码);
5)所有电台应自主决定使用任何方法以协助遇险航空器;
6)如果在遇险电报中清晰说明了并非发送此类电报的航空器自身遇险,允许其电报内容与5.3.2.1 ) b)所列要素不一致。
5.3.2.2 目标通信电台或首先确认遇险电报电台的行动
a)遇险航空器联系的目标电台或者首先确认遇险电报的电台应:
1)立刻确认遇险电报;
2)接管通信责任或者明确清晰地转移通信责任,并通知航空器通信责任已转移;
3)立刻采取行动以确保将所有必要的电报转报给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相关的航空器运营人或代表(根据协议);相比于通知相关航空器运营人的要求,包括涉及遇险航空器、该区域的其它航班和影响该区域预期航班安全运行的行动具有优先性;
4)根据需要警示其它电台,以避免将其它航空器通信转移至遇险通信频率。
5.3.2.3 保持缄默
a)遇险电台或接管遇险航空器通信的电台,有权利要求区域内所有移动服务电台或任何干扰遇险航空器的电台保持无线电缄默。根据情况发送无线电缄默指令时应使用“所有电台”或仅向一个特定电台。 两种情况下均应使用以下用语:
“STOP TRANSMITTING”加无线电遇险信号“MAYDAY”
b) 以上a)款所规定的信号,应仅限遇险航空器和接管遇险航空器通信责任的航空电台使用。
5.3.2.4 其它所有电台的行动
a)遇险通信相对于所有其它通信具有绝对优先性,任何电台获悉此类情况后,不应在相关频率内发送电报,除非:
1)遇险状态被取消或遇险航空器终止运行;
2)所有的遇险航空器通信被转移至其它频率;
3)负责通信责任的电台许可;
4)航空器自身需要协助。
b)任何已确认遇险航空器的电台,如自身无法为遇险航空器提供协助,在确认该遇险航空器已获得协助前,应保持守听。
5.3.2.5 终止遇险通信和终止无线电缄默
a)当航空器不再处于遇险状态时,应发送电报取消遇险状态。
b)当负责遇险航空器通信责任的电台意识到遇险状态已经结束时,应立即向以下部门通报此电报:
1)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2)有关的航空器运营人或代表(根据协议)。
c)应在遇险航空器现用频率(频率组)内发送包括“遇险航空器结束”(DISTRESS TRAFFIC ENDED)的电报以终止遇险通信和无线电缄默。终止电报仅由负责控制无线电通信的电台在接收到5.3.2.5 a) 所规定的电报后发出,此类行动由相关监管机构授权执行。
5.3.3 紧急无线电通信
5.3.3.1 报告紧急情况航空器的行动(除5.3.3.4规定外) a)在发送通信前置紧急信号PAN PAN三遍后,报告紧急情况的航空器应按照以下原则发送紧急电报:
a)使用现用的空地频率;
b)尽可能多的,按照顺序清晰的说出下列要素:
1)接收电报电台的名称
2)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3)紧急情况的性质;
4)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
5)现在的位置,高度(高度层,高,等等)和航向。
6)任何其它有价值的信息。
5.3.3.2 目标通信电台或首先确认紧急电报电台的行动紧急航空器联系的目标电台或者首先确认紧急电报的电台应:
a)确认紧急电报;
b)立刻采取措施以确保将所有必要的电报提供给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相关的航空器运营人或代表(根据协议);相比于通知相关航空器运营人的要求,包括涉及遇险航空器、该区域的其它航班和影响该区域预期航班安全运行的行动具有优先性;
c)在必要的情况下接管通信。
5.3.3.3 其它所有电台应的行动
除遇险情况外,紧急通信优先于其它所有通信,其它电台应注意不要干扰发送紧急电报的航空器通信。
5.3.3.4 用于救护运输航空器的行动
a)使用以下b)款所规定的信号,其后的电报表明该航空器涉及按照1949日内瓦公约和附加协议规定的受保护的救护运输。
b)为宣布和识别用于救护运输的航空器,应发送三次无线电紧急信号PAN PAN,后边应跟随救护运输信号MAY-DEE-CAL,内容应包含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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