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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AC-91-FS-2016-32

时间:2020-04-07 09: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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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ND 地面
radar (in general) 雷达(通用)   
RADAR 雷达
precision approach radar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   
PRECISION 精密雷达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方位搜寻电台   
HOMER 归航台
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飞行电报服务   
INFORMATION 情报
clearance delivery 放行许可发布   
DELIVERY 放行
apron control 机坪管制   
APRON 机坪
company dispatch 公司签派   
DISPATCH 签派
aeronautical station 航空基站   
RADIO 电台
b)航空器无线电呼号完整呼号和缩略呼号的发送规则参考附件B-6。 c)无线电通信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具体要求参考附件B-7。 d)测试程序
1)通信测试的格式如下: 被呼叫电台的识别名称航空器的呼号词组“无线电检查”(Radio Check) 正在使用的频率 2)回复通信测试的格式如下航空器的呼号回复航空电台的识别名称航空器传输信号清晰度的相关信息
3)航空电台应记录无线电测试请求及回复。
4)测试完成后,应使用以下清晰度分级标准:
1 不清楚
2 可断续听到
3 能听清但很困难
4 清楚
5 非常清晰
e)通信交流
1)通信交流应简洁和无歧义,尽可能使用标准用语。只有建立初次联系并确认无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缩略程序。
2)确认收到电报。
接收电报方在确认收到电报前,应确保已经正确的接收了电报。
航空器电台确认收到电报时,应在回复中包含航空器的呼号。当航空器电台对重要的空中交通管制电报进行证实时,应复述电报并在复述结束时附加本航空器呼号。
当航空电台向航空器电台发送确认收到的电报时,应包括航空器的呼号,如果需要的话附加航空电台的呼号。
当航空电台向其它航空电台发送确认收到的电报时,应包括发送确认电报的航空电台呼号。
航空电台在确认位置报告和其它飞行阶段报告时应复述相关电报,并以航空电台呼号结束复述。为了缓解通信频率拥堵,可以暂时停止复述程序。
如果在一条电报内同时包括位置电报和其它电报,如天气报告, 应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电报:复述位置报告后,应附加说明,如“收到天气电报”。对于其它电报的确认,航空电台发射本电台的呼号即可。
3)结束通信。接收电报的电台应使用本电台的呼号来结束无线电通信。
4)更正和复述当通信中出现错误时,应使用“更正”(CORRECTION)这个单词。
首先重复正确语句的最后部分,后面紧接更正的内容。 如果复述电报全部内容是最佳的更正选择,发送者在第二次发送电报前,应使用短语“更正,我重复一遍”(CORRECTION, I SAY AGAIN)。 当电报发送者考虑到接收电报将会比较困难时,应两次发送该电报的重要部分。 当怀疑所接收电报的正确性时,电报接收者应要求电报发送者重复全部或部分电报。 如果需要重复全部电报,应使用语句“我重复一遍”(SAY AGAIN)。
如果只需要重复部分电报,电报发送者应说:“重复(满意收到的第一个单词)之前的所有内容”(SAY AGAIN ALL BEFORE...);或者”重复(缺失部分之前的单词) 到(缺失部分后面的单词)” (SAY AGAIN...TO...),或者“重复(最后满意收到的单词)之后所有的内容” (SAY AGAIN ALL AFTER...)。
可以要求重复特定电报内容,如“重复气压”(SAY AGAIN ALTIMETER), “重复风”(SAY AGAIN WIND)。
电报发送者在确认复述正确性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错误的复述项目,应在复述结束后发送“错误,我重新说一遍”(NEGATIVE I SAY AGAIN)电报,并紧接发送该复述错误项目的正确版本。
5)“运行正常”报告当航空器报告运行正常时,应在指定的通信内容之后附加“运行正常”(OPERATIONS NORMAL)。
5.2.2 建立和保持无线电通信
5.2.2.1通信守听/服务时限
a)飞行中,航空器电台应根据局方规定保持守听,除考虑到安全因素以外,在停止守听前应通知相关的航空电台。
1)除使用另一部甚高频通信、受机载设备限制或驾驶舱任务分配
不允许同时守听两个频率的情形外,航空器在远程跨水运行或者在指定需要配置ELT的区域飞行时,必须持续守听应急频率121.5 MHz。
2)在存在航空器交汇或者其它危险情况的空域或航路中,航空器应持续守听应急频率121.5 MHz,且局方已颁布相关规定。
3)除了以上提到的情况外,在其它情况下,建议飞行中的航空器也应尽量守听121.5 MHz.
4)空对空甚高频的使用者应确保对指定的空中交通服务频率、应急频率或者其它强制要求守听的频率保持足够的监控。
b)航空电台应按照局方要求保持守听通信频率。
c)只要安装的与应急频率相关的设备在服务时限内,航空器应持续守听应急频率121.5 MHz。 d)如果某个航空器电台或者航空电台因为任何原因需要暂停服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通知其它相关电台,同时告知需要恢复服务的时间,恢复服务后也应通知其它相关电台。
1)如果在原来的通知之前有必要延长暂停服务时间,可能的话应在之前通知发布后尽快通知修改后的恢复服务的时间。
e)当管制员使用两个或者更多频率时,应考虑安装设备以允许ATS和航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频率发送的电报能同时在其它频率上进行发送,进而允许在通信覆盖范围内的航空器电台可以守听管制员发送和接收的所有电报。
5.2.2.2 网络通信原则(高频通信)
a)为了对无线电通信网络所负责覆盖的航线上飞行的飞行器提供所需空地通信服务,无线电网络的航空电台应按照以下原则为彼此提供协助。
b)当网络由很多电台组成,应为每一个在独立航路部分上的航空器提供特定的电台以进行网络通信,其中对应特定航路部分的电台被称为“常用电台”。
必要时应通过网络运行责任国之间的协商,将达成地区性的或本地的协议,以为某一特定的航路部分选定常用电台。原则上常用电台选址为与在航路部分的航空器飞行立即相关的地点,如起降点,有关的飞行电报中心或区域控制中心,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为满足通信覆盖需求而附加的选址合适的电台。选择常用电台时应考虑频率的传播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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