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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AC-91-FS-2016-32

时间:2020-04-07 09: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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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近管制服务
CONTROL    Area control service
区域管制服务
INFORMATION RADIO
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Aeronautical station
飞行信息服务/航空电台
RADAR    Radar
雷达
Call sign(呼号)    Symbol(图标)    Meaning(含义)
TRUCKER 5
WORKER 21
Vehicles(车辆)
TOW 5                Aircraft under tow(被拖行的航空器) Ground crew(地面人员)
APRON    Apron management service(机坪管理服务)
G-H    ELI    Helicopter(直升机)
第2章
一般操作程序
2.1 介绍
关于语音通信技巧,字母、数字、时间的发送格式,标准单词和短语,呼号规则,通信的建立、移交和测试的相关信息和程序,参考本咨询通告5.2部分规定。本章仅补充细化相关信息。
2.2   许可发布及复诵要求
2.2.1 因驾驶员需要抄录管制许可,管制员应缓慢和清晰的发布许可,以避免无谓的重复。可能时应在驾驶员起动发动机前发送航路许可。任何情况下,管制员应避免在驾驶员进行复杂的滑行机动时发送许可,尤其禁止在驾驶员对正跑道和滑跑起飞过程中发送指令。
2.2.2 空中交通管制(ATC)航路许可不包括起飞或进入跑道的指令。“起飞”许可仅用于允许飞机起飞, 或取消起飞许可。其它情况使用“离场”或“离地”。
2.2.3 为了航空安全因素考虑引入了复诵要求,严格的复诵要求是为了避免因为误解发送和接收的ATC许可和指令可能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严格遵守复诵程序不仅保证许可被接收,同时保证许可按要求进行发送。复诵程序同时作为一个检查关口,以确保唯一正确的航空器依据许可采取行动。
2.2.4 以下内容均应复诵:
a)  ATC 的航路许可;
b)   在任何跑道上的进入、着陆、起飞、等待、穿越和调头许可和指令;和
c)   使用跑道,高度表拨正值,二次雷达编码,高度指令,航向和速度指令,过度高度层(由管制员或
ATIS发送)。
2.2.5   对于其它许可或指令,驾驶员应通过复诵或确认的方式表明其已明白并遵照该许可或指令执行。
2.2.6 航空器应通过其呼号终止复诵。
2.2.7 管制员应监听复诵以确定机组成员已正确确认了许可或指令,如果复诵中出现任何偏差,应立即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2.2.8 如果飞行器复诵的许可或指令不正确,管制员应使用用语“不对,我重复一遍(NEGATIVE I SAY AGAIN)”,随后附加正确的信息。
2.2.9 如果不确定驾驶员是否能执行ATC许可或指令,管制员可以在许可或指令后附加“如果不能(IF UNABLE)”,然后发送备份选择。如果任何时候驾驶员收到不能执行的许可或指令,驾驶员应使用“不能
(UNABLE)”回复管制员并说明原因。
第 3 章
一般用语
3.1    介绍
3.1.1 本手册中详细介绍的用语是在使用时以确保语音无线电通信标准化为目的,样例不可能详细涵盖适用于每一种情况的标准用语。然而,当发布电报时遵守标准用语,将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可能的歧义。
3.1.2 在不会造成歧义及表意模糊的情况下,以下单词在发送电报时可能会被省略:
a)   “地面风”在报告地面风向和风速时;
b)   “度”在雷达引导航向时;
c)   “能见度”“云的种类”“云高”在气象报告中;
d)   “百帕”在发布压力设定基准值时。
3.1.3 应当避免使用客气及礼貌用语。
3.1.4 仅当考虑安全因素,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才能使用 “立即(IMMEDIATELY)”这个单词。
3.2 无线电通信标准/ 日常用语使用规则的说明
3.2.1  无线电通信所使用的语言受ICAO附件10所包含的标准和建议程序(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PANS)和PANS-ATM文件约束。ICAO附件1(人员执照)规定了语言能力要求。附件10第2卷规定了标准用语。规定标准用语的这些文件并非穷尽所有适用的无线电通信用语,文件仍提及使用“额外用语”,“合适的补充用语”或“日常用语”的必要性。关于无线电通信用语作用的说明将阐明其适当的使用方法。
3.2.2 随着负责航空用语编写和标准化应用的机构不断进行定期修订,规范用语得以持续演进,使其在通信中最大程度的满足清晰,简洁,和明确性要求。标准用语适用于大多数常规的情况,然而不可能涵盖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ICAO用语的成功和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部分使用者认为仅使用ICAO用语即可满足所有无线电通信需求。2003年,ICAO理事会在有关航空通信用语的规定中,更明确的重申,尽管在适用时均应使用ICAO用语,使用者具备足够的“日常”语言能力也是一种内在需求。ICAO文件已在多种情况下均明确此要求。
3.2.3 PANS-ATM文件进一步强调,其所规定的标准用语并不旨在包含所有的情况,而当情况不同时,驾驶员,空中交通服务人员和其它地面人员将预计使用“合适的补充用语(appropriate subsidiary phraseologies)”,该用语应尽可能清晰和简洁,同时能避免非该语言母语使用者产生混淆。“合适的补充用语”是指使用日常用语或该区域/当地的用语。“合适的补充用语”均应按照以下原则使用:清晰、简洁和无歧义。另外,此类“合适的补充用语”不能用于替代ICAO标准用语。但当使用ICAO标准用语的同时,使用者应牢记:英语对大量说话者和接收者来说均为第二母语或外语。
3.2.4 当标准用语不可用而使用日常用语时,不能将其作为聊天、取笑或降低良好的无线电通话技巧的借口。所有的无线电通信都应尊重体现清晰、简洁和无歧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文件规定。
3.3  高度指令
3.3.1 本节仅详细表述基本的高度指令。
3.3.2 用于发送和确认爬升及下降许可的精确用语依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别,如交通流量密度和飞行运行的性质,但应确保在飞行的这些阶段所使用的用语不会产生歧义。例如,根据飞行的阶段和高度表基准设置,高度可能以高度、真高或飞行高度层来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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