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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AC-91-FS-2016-32

时间:2020-04-07 09: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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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号或表明救护运输的其他认可的标识办法;
2)救护运输的位置;
3)救护运输的数量及类型;
4)预飞航路;
5)预计航路时间及起飞降落时间;
6)其他信息,如飞行高度、所守听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语以及二言次雷达的模式和编码。
5.3.3.5 接收电报的目标电台或接收救护运输电报的其它电台应采取的行动
5.3.3.2 和5.3.3.3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接收救护运输电报的其它电台。
5.4 与非法干扰相关的通信接收到航空器遭受非法干扰行为电报的目标电台,或者首先确认
此类航空器的电台,应向其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包括通知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其他具备向该航空器提供安全飞行所需资源的电台,机构或人员。
6 航空移动服务-数据链通信
6.1 概述本章规定主要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器驾驶员数据链通信
(Controller-pilot data link communications—CPDLC),同时也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数据链(DATALINK)应用,包括合同式自动相关监视(ADS-C)和数据链飞行情报服务(如:数字自动终端情报服务D-ATIS, 数据链服务D-VOLMET等)。
本章规定的通信程序既适用于航空移动通信服务,也适用于航空移动卫星服务。
6.1.1 数据链电报的构成
6.1.1.1 应按照标准格式(如CPDLC固定格式),以清晰的平常语言或缩写/代码发送电报文本。如可使用缩写或代码缩短电报文本长度,应避免使用平常语言。不应使用不必要的词汇或短语,如礼貌用语。
6.1.1.2 在电报文本中仅允许使用规定的字符,参考附件C-1。
6.1.1.3 禁止直接使用罗马数字。如电报发送者希望告知电报接
收者其准备使用罗马数字,则应在阿拉伯数字前标注单词“ROMAN”后, 方可在后续通信中使用罗马数字。
6.1.2 数据链电报的显示
6.1.2.1 地面及机载系统应具备正确显示,按需打印及存储电报的功能,同时实现对储存电报的快捷检索功能。
6.1.2.2 英语为显示文本内容的最低语言种类要求。
6.2 数据链通信类型
6.2.1 数据链通信分类标准
6.2.1.1 数据链通信按使用频段不同分为:高频(HF)数据链、 甚高频(VHF)数据链、超高频(UHF)数据链、L 频段数据链和卫星通信(SATCOM)数据链。各频段数据链使用特点参考附件C-2。
6.2.1.2 数据链通信按信息传输对象的位置分为:空空数据链(又称机间数据链)、空地数据链、和地地数据链。其中空地数据链系统将飞机位置,飞行状态等各种信息传送给地面设备和人员,实现空中与地面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换。
6.2.2 数据链通信应用
6.2.2.1 数据链通信的应用包括自动相关监控(ADS)、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器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数据链飞行信息服务(D-FIS)、 飞行运行控制(AOC)通信、数字通播(D-ATIS)、数字放行系统(PDC 或 DCL)等。
6.2.2.2 ACARS(飞机通信寻址与报告系统)是一种在航空器和地面站之间通过无线电或卫星传输短消息(报文)的数字数据链系统, 此系统可综合实现部分数据链通信应用的功能。机载ACARS 路由器可以通过HF、SATCOM或第三部VHF等通信设备实现飞机和地面的数据交换功能。如机载设备具备条件,且公司已购买全部服务内容,则上述通信设备的优先顺序为:VHF,HF,SATCOM。
6.2.2.3 数据链通信主要应用类型特点参考附件C-3,其中ADS-C 服务程序参考附件C-6。
6.3 CPDLC程序
CPDLC用语固定格式见附件C-4。
6.3.1 在所有通信中都应始终遵守最高标准的规定或程序约束。
6.3.1.1 编写电报时应考虑个人能力差异对电报的准确接收和理解所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6.3.2 地面及机载系统应具备允许管制员和飞行员查阅和核实其所发出历史电报的功能。
6.3.3 地面及机载系统应具备允许管制员和飞行员查阅和核实其所接收的任何运行相关的历史电报的功能。
6.3.4 系统应允许管制员具有适当地回答包括紧急信号在内的电报、签发放行许可、指令和咨询以及索要和提供情报的能力。
6.3.5 系统应允许飞行员具有回答电报、请求许可和索要信息、 报告情况以及发出或者取消紧急信号的能力。
6.3.6 系统应允许飞行员和管制员以非固定格式进行电报交换(例如自由格式电报)。
6.3.7 除相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要求外,无需对通过语音复诵 CPDLC电报。
6.3.8 建立CPDLC
6.3.8.1 应有充分的时间建立CPDLC,以确保航空器与有关ATC部门进行通信联络,空中或地面系统何时或在何地, 适用时,建立CPDLC 的有关资料须在航行资料汇编中予以公布。当成功建立CPDLC后,管制员和飞行员都应得到通知。
6.3.8.2 CPDLC的建立需确保航空器有充足的时间和相应的管制部门进行通信。
6.3.8.3 当CPDLC可用于运行,初始建立以及失效后的恢复时,应通知飞行员以及管制员。
6.3.8.4 在飞行员接受空管服务时,需随时可以对提供服务的空管部门进行识别。
6.3.8.5 当机载系统探测到CPDLC可用于运行时,应发送下行电报 CURRENT DATA AUTHORITY(现行数据权限)。
6.3.8.6 机组启动CPDLC
a)当管制部门从机组处收到一个非预计的CPDLC链接请求时,应从机组处获得导致这个请求的具体情形以便决定下一步行动。
b)当空管部门拒绝一个CPDLC请求时,应使用适当的CPDLC电报向飞行员解释拒绝的原因。
6.3.8.7 空管部门启动CPDLC
a) ATC部门只有在一架航空器尚未建立CPDLC 联系,或经目前与此架航空器建立有CPDLC 的ATC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与该架航空器建立CPDLC。
b)当一个CPDLC链接请求被机组拒绝时,拒绝的原因应根据情况使用NOT CURRENT DATA AUTHORITY(非现行数据权限)或NOT AUTHORIZED NEXT DATA AUTHORITY(未经授权的下一个数据权限)进行回复。特定程序应规定是否提供为管制员显示拒绝的原因。机组不允许使用其他理由拒绝空管部门启动的CPDLC链接。
6.3.9 CPDLC运行电报交换
6.3.9.1 空管部门与飞行员之间应使用规定电报格式、自由格式电报或两者组合来构建CPDLC电报。
a)当使用CPDLC时,如所需电报内容包括在附件C-4所列的CPDLC 规定电报格式中,则应使用该规定电报格式。
b)除紧急情况外,管制员与飞行员通过CPDLC进行通信时应使用 CPDLC进行回复,如使用语音进行通信时,应使用语音进行回复。
c) 无论何时,只要认为有必要对通过CPDLC 拍发的电报进行更正或需要对电报内容加以澄清,管制员或飞行员须使用可供使用的最适当手段发出正确的细节或提供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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