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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0-FS-058R3

时间:2020-04-04 09: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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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除航空运营人从其运行航空器拆下并安装于另一运行航空器的情况外,任何装机使用的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航空器部件应当为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并且最后一次维修和维修放行工作是由获得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的,具有由其签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
注:上述获得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可以为在确认维修工作符合CCAR-145部要求的情况下补发的证书,但应当同时附上维修工作完成后所发同类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的复件。
(2)如是从拆解航空器拆下,其拆解工作应当是由获得CCAR-145部相应拆解项目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的,并具备其签发的《拆解件挂签》;拆解后经获得CCAR-145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完整检测和修理,并由其签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
注:1.维修单位在承修拆解件维修工作前,应当在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确认其真实性,并将相关记录随同维修记录一同保存。未能确认其真实性的拆解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并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
2.对于CCAR-145部维修单位承修的发动机、螺旋桨或者其他航空器部件,如因可维修性或经济性原因确定报废后,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能力范围内拆解并在经过必要的维修确认其适航性的情况下使用其拆解件,但仅限于本单位的维修中使用并获得送修人的书面同意。
6.5除上述证件和标识外,任何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具备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用记录信息:
(1)适航指令执行状况;
(2)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3)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4)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6)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7)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7.航材供应商
7.1全新航空器部件、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可以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并应当具备如下有效的适用证明文件:
(1)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3)标准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厂家说明;
(4)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7.2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可以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并应当具备如下有效的适用证明文件:
(1)维修许可证件;
(2)维修单位手册;
(3)维修能力清单。
7.3当使用非上述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生产系统、维修单位的航材分销商作为航材供应商时,该航材分销商应当通过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的评估,并列入其认证的航材分销商清单;
注:民航局认可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的行业协会信息见信息通告IB-FS-MAT001及其后续更新。
8.航材采购
8.1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在采购航材时,必须通过与航材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8.2航材采购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所采购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数量、航材供应商名称、合格证件要求等内容,如采购使用过的航材还须在合同中明确提供6.5段中要求的信息。
8.3航材采购合同与航材的合格证件及其他要求文件可以分
别保存,但应确保通过追溯方法将航材采购合同与航材的合格证件及其他要求文件相互关联起来并形成有效的追溯性。
8.4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在采购航材时还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
(1)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后方可采购;
(2)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9.航材的运输和保存
9.1为保证航材在运输过程中不会被损坏,应当通过如下方式予以控制:
(1)航材包装要满足适用的标准;
(2)建立了航材接收检验制度。
9.2航材应当保存在合适的库房,以确保在存储中不会被损坏或混淆,并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合适的存储货架,确保以正确的方式存放,并清晰标识,避免混放;
(2)库房应当具有合适的防潮、防火、防晒、防爆防护,清洁通风良好,无直接热辐射和虫害;
(3)对于有特殊存储要求的航材,如温湿度控制、防静电等,相关储存区域应满足其存储要求。
9.3对应具有库存寿命的航材,应当建立库存寿命控制系统,有效识别和控制,并及时隔离超过库存时限的航材,避免超时限的航材被发出。
10.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控制
10.1可疑非经批准航材是指未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与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数据,而购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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