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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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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2月7日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生效实施前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在四年后提出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申请的新生产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 (包括每种机型的客运和货运型),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c)除了本条 (i)款的规定外,在本条 (d)款规定的日期之后,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本条款所适用的飞机,除非满足c(1)、 c(2)的要求:

(1)若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CCAR-26)第26.33条,第26.35条,第26.37条有要求,获得局方批准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或减轻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必须按要求在本条款 (d)段规定的时限内安装。

(2)除了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第121.647条的规定外,根据适用情况,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或减轻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必须是可操作的。

(d)除局方另行批准外,(c)款要求的安装必须在下述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

(1)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c(1)规定的机队中百分之五十的飞机必须在2021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2)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c(1)规定的机队中百分之百的飞机必须在2024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3)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相关适用机型仅有一架飞机时,则该架飞机必须在2021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

(e)除了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第121.647条的规定外,除非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实施相关飞机的运行:

(1)在本条 (d)款规定的日期之前安装了降低可燃性措施 (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 (IMM)的飞机,其降低可燃性措施 (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

(2)解除或拆除已安装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的飞机,除非其被满足本条 (c)款的其它措施替代。

(f)对于已依据本条 (c)款进行改装并且其适航性限制文件已按照《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第 26.33、第26.35条、第26.37条得到局方批准的飞机,在其投入运营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对其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并将适用的适航性限制纳入到其中。

(g)在按照本条 (f)款要求完成维修方案的修订之后,在飞机完成改装并投入运行之前,如果改装所涉及的适航性限制要求是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 26)第 25.981 条、第26.33条或第26.37条中规定的,则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对其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并将该适航性限制要求纳入到其中。

(h)本条 (f)、(g)款规定的任何维修方案修订在生效前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i)本条 (c)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全货机运行飞机,但 (e)款的要求适用于全货机飞机。

(j)在承运人对其受影响机队完成全部改装后,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自2024年12月7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采用新引进的飞机投入运行,除非该飞机已按《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第 26.33要求完成改装。

(k)合格证持有人不得采用2024年12月 7日之后安装辅助燃油箱的飞机来实施运行,除非该飞机的油箱已按 2011 年 12 月 7日生效的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及其后续版本中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 25)第25.981条获得局方的批准。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5),中国交通报社 ,本部领导 ,法制司存档(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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