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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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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

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30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4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0小时。 第121.433条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

(a)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 D中规定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和低空风切变飞行训练。

(b)本条(a)款所要求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经批准能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2)本规则附件 D 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该附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分别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该型别飞机上完成;

(3)本规则附件 D 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 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 G 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c)除本条 (d)款规定者外,本条 (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完成下列计划小时数的飞行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 10 小时;副驾驶 6 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 24小时;副驾驶 24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计划小时数至少为:机长 28小时;副驾驶 28小时。

(d)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符合本规则附件 G 要求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且其训练大纲符合附件 G 的要求,则 (c)款要求的计划小时数可以按照附件 G 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但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II飞机上进行的初始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20次起飞和着陆。

(2)对于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II飞机上进行的升机长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15次起飞和着陆。

第121.435条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与完成飞行机械员的任务与职责有关的程序的训练,这些程序的训练可以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完成;

(2)飞行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i)飞行前飞机检查;

(ii)在滑行、滑跑、起飞、上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期间,在飞行机械员工作位置上完成规定的任务;

(iii)在飞行中或者在飞行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完成其他职能,如燃油管理和燃油消耗记录的编制,正常、应急或者备用操作飞机的所有飞行系统。

(b)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带仪表等级、飞机类别与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或者在取得副驾驶资格后转为飞行机械员的驾驶员,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本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全部飞行检查。

(c)本条 (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具有与第 121.433条(c)款对副驾驶规定的飞行训练相同的计划小时数,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第121.439条定期复训

(a)定期复训应当以每 12 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安排,保证每一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获得关于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机组成员工作位置的充分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b)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所涉及的飞机和工作位置方面知识状况的问答或者考查;

(2)根据需要讲授本规则第121.415条(a)款要求的初始地面训练的适当科目,包括应急生存训练(对飞行签派员不作要求);

(3)对于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分别按照本规则第 121. 429条(b)款和第121.431条(b)款的要求进行资格检查;

(4)机组资源管理定期复训,对飞行机组成员,可以在航线模拟训练中完成这一训练或者训练的某些部分。

(c)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飞行机组成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6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25小时。

(2)对于客舱乘务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10小时;

(ii)组类Ⅱ飞机,16小时。

(3)对于飞行签派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20小时。

(d)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驾驶员,至少完成本规则附件 E 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和低空风切变训练。复训的飞行训练应该在经局方鉴定合格,至少 B级以上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为每12个日历月不少于8小时。除局方批准外,对于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复训应当在地面利用该型别飞机或者训练设备训练应急操作动作与程序,并且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应当有4小时使用飞机进行飞行训练;

(2)对于飞行机械员,完成本规则第 121.435 条 (a)款规定的飞行训练;

O 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第121.451条概则

(a)在配备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的巡航机长,该驾驶员除无需满足本规则 121.457 条规定的运行经历外,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型别飞机上担任机长。

(b)除下列检查和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其他任何飞行检查或者训练:

(1)驾驶员的航线检查;

(2)飞行机械员的检查(除应急程序外),但被检查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是已按照本规则第 121.471 条 (a)款规定合格并符合近期经历要求的;

(3)客舱乘务员的训练和资格检查。

(c)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者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 第121.453条驾驶员的执照要求 (a)只有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需要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由符合第 121.451 条 (a)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作为巡航机长。

(b)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或者持有多人制机组成员执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第121.455条必需的训练

(a)只有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了相应型别飞机和相应机组成员位置的下列训练,方可以担任该型别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

(1)新雇员训练。对于新雇员,应当圆满完成新雇员训练提纲中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并根据不同新雇员的原有经历和拟担任的职位,完成本款第(2)到(7)项中相应的训练内容;

(2)初始训练。 对于未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初始训练;

(3)转机型训练。对于已在相同组类其他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转入该机型的同一职位之前,应当圆满完成转机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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