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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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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i)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 (ii)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

(4)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目要求的信息;

(5)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

(b)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

(1)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

(2)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

(3)本规则要求该种运行应当具有的仪表和设备。

(c)尽管有本条(b)款第(1)、(3)项的规定,飞机上某些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仍可以依据局方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运行。

第121.649条在结冰条件下运行

(a)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 (仅在国内定期和国际定期运行时)认为,在航路或者机场上,预料到的或者已遇到的结冰状况会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时,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继续在这些航路上飞行或者在这些机场着陆。

(b)当有霜、雪或者冰附着在飞机机翼、操纵面、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口或者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不能符合本条 (c)款时,任何人不得使飞机起飞。

(c)除了本条(d)款规定外,在某种条件之下,当有理由认为, 霜、冰、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或者使其起飞,但该合格证持有人在其运行规范中具有经批准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纲并且其签派或者放行、起飞都符合该大纲要求的除外。经批准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详细规定如下内容:

(i)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结冰条件的方法,在这种条件下,有理由认为霜、冰、雪会附着在飞机上,并且应当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

(ii)决定实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的负责人;

(iii)实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实施时,负责使飞机安全离地的每一运行职位或者小组的具体工作和职责。

(2)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训练和检查,飞行签派员、地勤组、代理单位人员等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审定。训练和检查的内容为包括下列方面的经批准大纲中的具体要求和人员职责:

(i)保持时间表的使用;

(ii)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检验、检查程序和职责;

(iii)通信程序; (iv)飞机表面附着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关键区的识别,以及污染物严重影响飞机性能和飞行特性的说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号与特性;

(vi)寒冷天气飞行前的飞机检查程序;

(vii)在飞机上识别污染物的技术。 (3)合格证持有人的保持时间表和合格证持有人工作人员使用这些时间表的程序。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飞机受保护表面结冰或者结霜和积雪的预计时间。保持时间开始于最后一次应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刻,结束于应用在飞机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时刻。保持时间应当由局方认可的数据所证明。合格证持有人的大纲应当包括,在条件改变时飞行机组成员增加或者减少所定保持时间的程序。大纲中应当规定在超过合格证持有人保持时间表上最大保持时间后,只有在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起飞:

(i)进行本条(c)款第(4)项定义的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查明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

(ii)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大纲,使用经局方认可的备用程序,以与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

(iii)机翼、操纵面和其他关键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确定了新的保持时间。

(4)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程序和职责以及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程序和职责。 起飞前检查是指在保持时间之内, 检查飞机的机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无霜、冰或者雪的情况。 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通过检查,确认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这种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5分钟之内进行。 该检查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但大纲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d)合格证持有人如果没有本条(c)款要求的大纲,也可以按照本条继续运行,但是,在其运行规范中应当规定任何时候只要有理由认为霜、冰和雪可能会附着在飞机上,飞机就不得起飞。但经过检查确认没有霜、冰和雪附着在机翼、操纵面和其他关键表面上时除外。该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 5 分钟之内进行,并且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

第121.651条初始签 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

(a)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b)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者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或者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3条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或者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果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121. 173条和第121.621条至第121.675条的相应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 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

第121.653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

除了根据本规则适用于飞离正常使用机场的签派要求之外, 在签派飞机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时,该机场应当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正常使用机场的要求。

第121.655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

(a)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b)在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机场和有关设施适合于该飞机运行;

(2)驾驶员能遵守飞机运行适用的限制; (3)飞机已根据适用于从经批准的机场实施运行的签派规则予以签派;

(4)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该机场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或者规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如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者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等于或者高于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者 270 米/2400 米 (900 英尺/1.5 英里 ),或者 300 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第121.657条燃油量要求

(a)飞机必须携带足够的可用燃油以安全地完成计划的飞行并从计划的飞行中备降。

(b)飞行前对所需可用燃油的计算必须包括:

(1)滑行燃油:起飞前预计消耗的燃油量;

(2)航程燃油:考虑到 121.663 条的运行条件,允许飞机从起飞机场或从重新签派或放行点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所需的燃油量;

(3)不可预期燃油:为补偿不可预见因素所需的燃油量。根据航程燃油方案使用的燃油消耗率计算,它占计划航程燃油 10%的所需燃油,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 15 分钟所需的燃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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