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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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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个人漂浮装置的穿戴、使用和充气(如适用);

(v)水上迫降(如适用),至少包括驾驶舱的准备工作和程序、

机组的协调配合、对旅客的简要说明和客舱的准备工作、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救生绳的使用、组织旅客和机组登上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

(vi)从飞机(或者训练设施)上取出每种型号的救生筏并充气 (如适用);

(vii)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从一舱门转移到另一舱门;

(viii)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展开、充气和从飞机或者训练设施上脱开;

(ix)应急撤离,包括机组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滑梯的使用。

(d)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教育:

(1)呼吸原理;

(2)生理组织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气体膨胀;

(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第121.421条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

(a)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责的下列内容和时间:

(1)讲授该飞机初始地面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科目或者其一部分的差异;

(2)进行该飞机初始飞行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动作或者程序的差异飞行训练;

(3)局方认为对于该飞机、该运行、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所必需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计划小时数。

(b)某一具体型别飞机的所有改型的差异训练,可以包括在该飞机的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定期复训中。

第121.422条机组成员的保安训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供机组成员使用的保安训练大纲,并经局方批准后按照该大纲实施训练。该训练大纲应当根据国家以及民航保卫部门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国内外形势变化以及运行区域和特点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机组成员的保安训练大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事件严重性的确定;

(b)机组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协调;

(c)恰当的自我防卫;

(d)经批准供机组成员使用的非致命性保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e)了解恐怖分子的行为,以使机组成员有能力应对劫机者的行为和乘客的反应;

(f)针对不同威胁情况的真实场景演练;

(g)用于保护飞机的驾驶舱程序;

(h)飞机的搜查程序和最低风险爆炸区的指南。

第121.423条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

(a)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至少应当讲授适用于其指定职位的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合格证持有人的签派或者放行程序;

(ii)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iii)足够的气象学内容,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iv)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v)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vi)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vii)下降到决断高度 (DA)/决断高 (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

(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viii)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ix)机组资源管理;

(x)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i)一般介绍;

(ii)性能特征;

(iii)发动机和螺旋桨;

(iv)主要部件;

(v)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

(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时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飞行的计划;

(xi)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第

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64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8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120小时。 第121.429条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机长的职权和客舱乘务员的职责;

(ii)旅客的管理,包括遇有精神错乱或者其他具有危及安全举动的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iii)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介绍影响水上迫降、撤离、空中应急程序及其他有关任务的物理特征;

(ii)机内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联络的设备的使用,包括遇到试图劫持飞机或者其他非正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iii)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控制装置的正确使用。

(b)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资格检查,以确定其完成指定任务和职责的能力。

(c)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

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32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8小时。 第121.431条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ii)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 风的条件,以及各种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统;

(iv)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v)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

(vi)有关机场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ix)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 仪表进近与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任务和职责有关的课题;

(ii)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第(2)项第 (vi)目规定的程序;

(iii)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iv)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v)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vi)应急程序。 (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危险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紧急通报,以给予该飞机最大限度的帮助。

(b)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由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地面教员对其进行的资格检查,以验证其在本条(a) 款规定科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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