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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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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决定在某一特定机场着陆时,如经计算表明对飞往该机场现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通过宣布“最低油量”或“MINIG MUM FUEL”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知最低油量状态,并通知飞行签派员。

(e)宣布“最低油量”是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对现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使用低于签派的最后储备燃油着陆。这并非指紧急状况,仅表示如果再出现不适当耽搁很可能发生紧急状况。

(f)当预计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通过广播“MAYDAY MAYDAY MAYDAY FUEL”宣布燃油紧急状况。

第121.556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紧急情况

(a)在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b)飞行签派员在飞行期间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并且应当将该决断作出记录。 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飞行签派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c)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行使应急权力时,应当将飞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签派中心。 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副总经理, 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 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 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 10 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121.557条危险天气和地面设施与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报告 (a)在飞行中遇到气象条件、地面设施或者导航设施不正常时,如果机长认为这些情况对其他飞行的安全十分重要,应当尽快

通知有关的地面站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

(b)按照本条(a)款接到通知的人员,应当把情况报告给直接负责运行该设施的机构。

第121.558条补充运行的紧急情况

(a)在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b)在使用飞行跟踪系统实施运行控制的飞行期间,合格证持有人的相关管理人员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并且应当将该决断作出记录。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管理人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c)当机长或者相关管理人员行使应急权力时,应当将飞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副总经理,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在飞行结束或者返回驻地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121.559条机械故障的报告

机长应当确保在飞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机械不正常情况,都能在该飞行时间结束时如实填入飞机飞行记录本。 每次飞行前,机长应当清楚地了解上次飞行结束时在记录本上所填的所有故障的处置情况。

第121.561条发动机不工作时的着陆和报告

(a)对于所有飞机,在飞机发动机失效,或者为防止可能的损坏而停止发动机运转时,机长均应当按照飞行时间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

(b)如果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只有一台发动机失效或者停止运转,机长在考虑到下列因素后,认为飞往另一机场与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同样安全时,则可以飞往所选定的另一机场:

(1)故障的性质和继续飞行可能出现的机械上的困难;

(2)发动机停止运转时的高度、重量和可用的燃油量;

(3)航路上和可以着陆机场的气象条件;

(4)空中交通的拥挤情况;

(5)地形种类;

(6)机长对所使用的机场的熟悉程度。

(c)机长应当把飞行中发动机停车的情况尽快报告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并随时报告飞行进展的全部情况。

(d)如果机长未在按照飞行时间距离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而选定另一机场着陆,那么在完成该次飞行后,机长应当向运行经理呈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陈述其具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理由。 运行经理应当于驾驶员返回基地后 10天内把签有其意见的报告副本提交给局方。

第121.563条仪表进近程序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

机长应当依据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实施仪表进近。

第121.565条飞机互换

(a)在按照飞机互换协议实施运行之前,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1)飞机互换运行的程序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运行常规的要求;

(2)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符合经批准的所用飞机和设备的训练要求,并熟悉所用的通信和签派程序;

(3)维修人员符合该飞机和设备的训练要求,并熟悉将使用的维修程序;

(4)飞行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符合相应的航路和机场资格要求;

(5)即将运行的飞机,其飞行仪表的布局、对安全具有关键意义的操纵装置的位置和操作动作应当与被互换的飞机基本相同, 但局方认为该合格证持有人具有恰当的训练大纲,能保证任何影响安全的差异经差异训练而解决的情况除外。

(b)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把飞机互换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条款和程序列入其手册。

第121.567条飞机应急撤离的能力

(a)载有旅客的飞机在所安装的每个机上自动展开应急撤离辅助设备做好撤离准备之前,不得在地面上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载有旅客的飞机在地面上移动之前,至少有一个地板高度的出口,供旅客利用正常或者应急手段撤出飞机。

第121.569条起飞前对旅客的简介

(a)运行载客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由适当的机组成员按照下列要求向所有旅客提供口头简介:

(1)每次起飞前,简介下列内容:

(i)告知每个旅客飞机机舱内禁止吸烟。 申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的信号、标志牌的指示,说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 损伤或者毁坏飞机厕所内烟雾探测器;

(ii)应急出口位置及其引导标志和灯光;

(iii)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何系好和松开安全带。 告知每个旅客,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系好安全带。 说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给出的信号和安全带的使用说明;

(iv)需要的任何应急漂浮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v)对于飞行高度 7600 米 (25000 英尺)以上的飞行,告知每个旅客一旦座舱释压时使用氧气的重要性,向他们指出氧气分配设备的所在位置并演示其使用方法;

(vi)关于禁止或者限制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

(2)在每次起飞之后,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即将关断之前或者刚刚关断之后,广播通知旅客,即使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熄灭时,在座位上仍应当继续系好安全带;

(3)除本款第(4)项规定外,在每次起飞之前,被指定担负该次飞行任务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由他人协助方能迅速移动到出口的旅客进行个别简介。简介时客舱乘务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i)告诉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 (如有的话),在应急情况下,通往每一适当出口的通道以及开始撤往出口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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