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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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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飞行检查员应当对被监视的人员作出鉴定,判断其是否熟练和是否合格于在本规则规定的运行中执行飞行任务,并且可以决定增加他认为作出这种鉴定所需要增加的动作。

第121.463条航线检查

(a)机长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个型别飞机上通过航线检查,在检查中圆满完成机长职责。

(b)航线检查应当由在该航路和该型别飞机两方面都合格的飞行检查员实施,并且至少有一次检查飞行是在合格证持有人的典型航路上进行的。

第121.465条熟练检查

(a)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 6 个日历月之内在所服务的机型(别)上完成熟练检查,否则不得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b)熟练检查可以在定期复训中进行。熟练检查每隔一次可以用本规则第121.409 条 (b)款中规定的飞行模拟机训练课程代替。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完成的型别等级飞行考试可以代替熟练检查。

(c)熟练检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包括本规则附件 E 所规定的程序和动作,除非该附件中另有特殊规定;

(2)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检查员进行。

(d)对于本规则附件 E 中规定可以放弃的动作与程序,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检查,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局方没有发布应当完成该动作或者程序的特别指令;

(2)被检查的驾驶员,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该型别飞机和飞行机组成员职位上,具有一年以上的安全运行经历。

(e)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在任一要求的动作上失败,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以在熟练检查过程中,给该驾驶员增加训练。 除了重复完成曾失败的动作之外,可以要求被检查的驾驶员,重复他认为对判断驾驶员熟练程度所必需的任何其他动作。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通过熟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使用该人员,该人员也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任职,直至其令人满意地完成熟练检查为止。

第121.467条机长的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机长提供所飞区域和所飞各机场与终端区的下述各方面的最新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完整和正确,并且确保该机长对这些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和有能力使用:

(1)该季节相应的气象特征;

(2)导航设施,包括机场目视助航设备;

(3)通信程序;

(4)地形和障碍物类型;

(5)最低安全飞行高度;

(6)航路和终端区进场与离场程序、等待程序和有关机场经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7)驾驶员将要使用的终端区的每个机场的活动拥挤区和自然布局;

(8)航行通告。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个能被局方接受的系统,以便将本条(a)款所要求的信息传递给机长和相应的飞行运作人员。 该系统还应当保证合格证持有人满足本规则第121.469条规定的要求。

第121.469条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

(a)局方可以根据周围地形、障碍物、复杂的进近程序或者离场程序等因素,将某些机场确定为特殊机场,要求机长具有特殊的机场资格,并可以对某些区域或者航路提出特殊类型的导航资格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在飞往或者飞离特殊机场的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曾作为飞行机组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起飞和着陆),或者曾使用经局方认可的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者飞行模拟机进行训练并获得资格。 但是,如果机场的云底高度,至少高于最低航路高度(MEA)、最低超障高度(MOCA)或者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起始进近高度最低者之上300米(1000英尺),而且该机场的能见度至少为4800 米(3英里),则进入该机场(包括起飞或者着陆)时,可以不对机长作特殊机场资格要求。

(c)在需要特殊类型导航资格的航路或者区域上两个航站之间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前 12个日历月之内,以局方认可的方式,用下列方法之一证明其合格于使用该导航系统:

(1)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飞行;

(2)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在航空检查人员的监视下,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飞行;

(3)完成本规则附件I《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规定的训练。

第121.471条飞行机械员的合格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为保持该执照和等级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在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的人员,应当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担任飞行机械员飞行了50小时,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认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c)按照本规则第121.435条(a)款第(2)项实施的飞行检查,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第121.475条客舱乘务员的搭配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指定1名客舱乘务员为乘务长,作为客舱机组的负责人,履行客舱管理的职责并向机长报告。乘务长的资格应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客舱乘务员排班程序,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客舱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 搭配客舱机组成员时当考虑以下因素:

(1)客舱乘务员的年龄和飞行时间经历; (2)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资格满足所飞机型、区域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第121.477条客舱乘务员的合格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客舱乘务员的人员,应当通过局方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并经合格证持有人检查合格。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合格证持有人颁发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b)客舱乘务员应于前 12 个日历月之内,在按照本规则第 121.538 条要求所批准的可服务的一种机型上,至少已飞行 2 个航段,方可在此机型上担任客舱乘务员。

第121.479条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文飞行手册、资料,使用英文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进行交流。

(a)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未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评定而其执照上低于英语语言能力4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在使用英语通话的航线上担任驾驶员。

(b)1960年1月 1 日 (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以上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组类II飞机的初始或升级训练。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1条概则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机组成员疲劳风险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飞行机组成员数量超过飞机机型所要求的操纵飞机的最小值,从而可由其他合格的飞行机组成员替换某一飞行机组成员,被替换的飞行机组成员可在飞行中休息;扩编飞行机组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具备机长资格和一名具备巡航机长或以上资格的人员;

(2)机上休息设施,是指安装在飞机内可以为机组成员提供休息机会的铺位或座位,其中分为:

(i)1级休息设施,是指休息用的铺位或可以平躺的其他平面, 独立于驾驶舱和客舱,机组成员可控制温度和光线,不受打扰和噪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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