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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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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前款所述有关人员如果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以上,或者在酒精作用状态下,不得上岗或者继续留在岗位上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该员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0.04 克/210 升,或者在酒精作用状态下,不得允许其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c)有关人员在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过程中,不得饮用含酒精饮料。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有关人员在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过程中饮用含酒精饮料时,不得允许该人员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d)有关人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后 8 小时之内,不得上岗值勤。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该人员在8小时之内饮用过含酒精饮料时,不得允许该人员担任或者继续担任上述工作。

第121.581条客舱和驾驶舱内大件物品的固定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手段并采取措施,使厨房内每项设备、

停用的服务车、每件装在客舱或者驾驶舱的机组行李,能够承受相应于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应急着陆状态的载荷系数下的载荷,不至于因移动而造成危害。

第121.583条飞机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

(a)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飞机在地面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1)当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者餐具时;

(2)在每个旅客的食品和饮料盘及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在每个旅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4)在每个可以伸展至过道的电影屏幕被收上之前。

(b)每位旅客均应当遵守机组成员按照本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第121.585条客舱臭氧浓度

(a)本条采用下述定义:

(1)“飞行阶段”是指在两个机场之间预定不着陆飞行时间;

(2)“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760毫米汞柱压力的状态。

(b)除本条(d)款和(e)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下述飞行高度层之上运行飞机,除非已成功地向局方证明,客舱内臭氧的浓度不超过下述规定:

(1)对于飞行高度超过 9600 米 (32000 英尺 )的飞行,在超过该飞行高度的任何时间里,按照容积计为海平面当量的百万分之 0.25;

(2)对于飞行高度超过 8400 米 (27000 英尺 )的飞行,飞行时间超过4小时并含有高于该飞行高度飞行的每个飞行阶段的加权平均值,按照容积计为海平面当量的百万分之 0.1。 此时飞行高度6000米(18000英尺)以下的臭氧量视为零。

(c)为符合本条要求,应当根据飞机运行程序和性能限制,或者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通过分析或者试验提供证明。 分析或者试验应当证明下述两种情况:

(1)在统计可靠度至少为84% 时,大气臭氧的统计值表明,在飞机所运行的高度和位置,座舱臭氧的浓度不会超过本条 (b)款的规定;

(2)飞机通风系统,包括任何臭氧控制设备,可以维持客舱臭氧浓度不高于本条(b)款所规定的限度。

(d)在下述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修订运行规范的方式,获得偏离本条(b)款的批准,其前提条件是:

(1)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由于情况超出其控制能力或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在一段具体的时间内不能满足要求;

(2)已经提交了一份被局方接受的计划,尽最大能力符合要求。

(e)对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不必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

(1)飞机载运的人员仅为飞行机组成员和第 121.591 条规定的人员;

(2)已有更换发动机计划的飞机。 第121.587条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最低高度 (a)对于航路上飞行,除本条 (b)款和 (c)款规定外,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巡航状态下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的 2 倍,或者低于 150 米 (500 英尺)(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在航路上,包括上升和下降阶段,使用自动驾驶仪。

(b)对于进近,当使用仪表进近设施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的 2 倍,或者低于批准的该进近设施最低下降高或者决断高之下15米 (50英尺)(取上述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但在下述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当报告的气象条件低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之上 15米(50英尺)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作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2)当报告的气象条件等于或者高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条件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时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或者低于15米(50英尺)(取两者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作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c)尽管有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但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允许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直至接地:

(1)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该系统不会出现任何高度损失(零高度之上);

(2)局方认为,使用该系统直至接地,并不会对本条所要求的安全标准产生其他影响。

(d)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但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在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低于本条(a)款规定的高度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自动驾驶仪系统:

(1)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了经审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

(2)在到达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规定的高度(两者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该系统;

(3)局方确认使用该系统不会影响本条要求的安全标准。 第121.588条电子导航数据管理

(a)合格证持有人应配备适当的电子导航数据 (含导航数据库)管理工具;

(b)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电子导航数据产品应支持导航应用,满足所需的数据完好性标准;

(c)在特殊批准的导航应用中使用电子导航数据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向局方演示证明数据处理流程和导航数据满足要求的数据完好性标准;

(d)合格证持有人应通过直接或者通过监控第三方供应商符合性的方式,持续监控数据处理流程和导航数据的完好性;

(e)合格证持有人应确保在所有相关的飞机上及时地安装电子导航数据,保证数据当前有效和未被更改;

(f)合格证持有人预见或发现电子导航数据存在缺陷并对飞行运行构成危险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相关运行人员及电子导航数据产品提供商。

第121.589条用于航路监察的向前观察员座位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用于本规则运行的飞机的驾驶舱内备有一个座位,供局方实施航路监察时使用。该座位的位置和设备要求由局方决定。

(b)对于机组所需座位之外另有一个以上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应当有一个向前观察员座位或者局方选定的观察员座位供局方使用。

(c)对于在本规则生效前投入运行的在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个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以便局方监察员在实施航路监察时乘坐。

第121.591条无需符合本规则载客要求载运的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载运经其批准的下列人员时,无需符合本规则第121.391条、第121.569条、第121.585条和第121.605条规定的对载运旅客飞机的要求,本规则第 121.161 条规定的对载运旅客运行的要求,以及本规则第 121.317 条、第 121.545 条和第 121.571条中与旅客有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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