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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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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该系统实施的运行计划,包括在航路长度、磁罗盘可靠性、航路设施的可利用性,以及为支持该系统所用的进出口点和终端区无线电设施的充分性等方面对每条航路的分析。就本附件而言,进出口点是指长距离航行开始或者终止使用远程导航的特定导航定位点。

2.设备和设备安装的一般要求

(a)惯性导航和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安装。

(b)驾驶舱布局应当便于坐在值勤位置上的每个驾驶员观看和使用。

(c)当系统内部发生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时,该设备应当以目视的、机械的或者电气的输出信号表明输出信息无效。

(d)系统内部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不得导致丧失飞机必需的导航能力。

(e)系统位置的校准、更新和导航计算机功能不得因飞机的正常电源中断和转换而失效。

(f)系统不得成为有害的射频干扰源,也不得受飞机其他系统的射频干扰而严重影响工作。

(g)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及其补充,应当包含必需的有关资料,以确定正常和应急使用程序,并应包含惯性导航和多普勒性能相关的使用限制(例如提供地面校准能力的最高纬度,或者系统之间的差异)。

3.设备和设备的安装———惯性导航系统(INS)

(a)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惯性导航系统,它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导航计算机和基准组件)。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是工作的。双套系统可以由两套惯性导航系统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惯性导航装置和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

(b)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具有:

(1)适合于该装置计划用途的所有纬度下有效的地面校准能力。

(2)校准状态显示或者完成导航准备的灯光显示,向飞行机组表明已完成校准。

(3)以准确的坐标表示飞机的现在位置。

(4)相对于目的地机场或者航路点位置的信息: (i)为进入与保持预定航迹和为确定偏离预定航迹的偏差所需要的信息。

(ii)为确定到达下一航路点或者目的地机场的距离和时间所需要的信息。

(c)当安装的惯性导航系统 (INS)没有存贮器或者其他飞行中校准手段时,应当有一单独电源(与主推进系统无关),至少能提供足够的电力(根据分析证明或者在飞机上演示)维持惯性导航系统达5分钟,以便在电源恢复正常供电时能恢复其全部能力。

(d)该设备应当提供飞行机组探测系统中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所需的目视、机械或者电气输出信号。

4.设备和设备的安装———多普勒雷达系统

(a)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多普勒雷达系统,则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双套天线或者多用组合天线),但是:

(1)带备用系统(能工作)的单台工作发射机可以代替两台工作发射机使用。

(2)如果装有罗盘比较系统,且使用程序要求机组成员对所有罗盘航向指示器经常进行交叉检查,则可以对所有装置采用单一航向源信息;双套系统既可以由两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和一套惯性导航装置组成。

(b)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工作。

(c)根据局方的决定和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为满足特定的运行要求,可以要求安装其他导航设备以更新多普勒雷达。 这些导航设备包括 DME、VOR、ADF 和机载气象雷达等。 当要求安装这些设备时,驾驶舱布局应当使全部控制装置能为每一个坐在值勤位置上的驾驶员操作。

5.训练大纲对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的初始训练大纲应当包括:

(a)飞行机组成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b)对于驾驶员,讲解下述内容:

(1)原理和程序,限制,故障探测,飞行前和飞行中测试,交叉检查的方法。

(2)计算机的使用,所有系统的介绍,高纬度下罗盘的限制,领航方法复习,飞行的计划,适用的气象学内容。

(3)利用可靠的定位点进行位置更新的方法。

(4)定位点的实用图上作业方法。

(c)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6.设备精度和可靠性 (a)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满足下述相应精度要求:

(1)对于飞行时间不足 10 小时(含)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不大于每小时3.7公里(2海里)圆圈误差。

(2)对于飞行时间超过 10 小时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误差最大为偏离航迹 ±32 公里 (20 英里)和沿航迹±40公里(25英里)。

(b)多普勒雷达的罗盘航向输入信息应当保持±1°的精度,整个系统的偏差不得超过 2°。 当采用自由陀螺技术时,应当使用各种程序以保证达到相同等级的航向精度和总系统偏差。

(c)每套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满足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 95%中,偏离航迹 ±32 公里 (20 英里 )和沿航迹 ±40 公里 (25 英里)的精度要求。允许进行更新。

不满足本条要求的系统应认为是不合格的系统。 7.评审计划 (a)请求评审的批准应当作为多普勒雷达或者惯导系统运行批准申请的一部分提出。

(b)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飞行次数,以便向局方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其运行中使用驾驶舱导航设备的能力。

(c)局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审:

(1)运行程序是否完整;

(2)设备的运行精度和可靠性,以及对于所建议的运行,该系统的可行性;

(3)为支持自主系统,终端区、进出口点、区域和航路上地面设备的可获得性;

(4)驾驶舱工作负荷的可承受能力;

(5)飞行机组训练、检查是否充分;

(6)维修训练的充分和备件的可获得性。

(d)在完成评审演示后,局方对其设备的充分和驾驶舱导航的可靠性或者修订得到满意证明的运行进行批准。该批准的形式以颁发运行规范表明。

附件J 飞机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1.飞机的检查与记录审查 (a)本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在本段规定的下述日期之后,未按本条款要求对飞机完成了相应的检查及记录审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运营飞机。在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期间,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向局方证明对飞机上时间敏感零部件的维修是充分与及时的,以确保飞机的持续适航和运行安全。

(1)对于截止到 2018年1月1日使用时间超过24年飞机,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2)对于截止到2018 年 1 月 1 日使用时间超过 14 年但小于 24年的飞机,必须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3)对于截止到2018年1月1日使用时间小于14年飞机,必须在该飞机使用到第 15 年开始的 3 年之内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c)对于按照本条要求需要进行检查及记录审查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事先为局方准备好待检查的飞机及其记录以供局方检查,记录应当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飞机总使用年数;

(2)机体总飞行小时数;

(3)机体总飞行循环数;

(4)本条款要求的局方最近一次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

(5)机体时寿件的当前状态清单;

(6)对于所有要求按照特定时限完成大修的结构部件,其自最近一次完成大修的时间;

(7)飞机当前的维护状态,包括自最近一次飞机按照经批准维修方案的要求完成定检的时间,以及下一次定检的级别和定检的时间;

(8)适用适航指令的当前执行状态,包括完成的时间及符合性方法,以及有重复执行要求的适航指令下次执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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