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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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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施这种演示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3)在这种演示中使用的客舱乘务员,由局方从已经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该型号飞机训练大纲的训练并已通过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考试的客舱乘务员中随机挑选;

(4)在开始实施该型号飞机的运行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d)每个使用或者计划使用一架或者多架陆上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或者按照要求配备相应应急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C(b)款进行模拟水上迫降,证明其能有效地完成水上迫降程序。

(e)对于已经由其他合格证持有人进行过本条(d)款规定的模拟水上迫降的那种型号飞机,如果每个救生筏都从其存放处取下, 其中一个救生筏被投放并充气或者一个滑梯救生筏被充气,并且指定负责该充气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的机组成员表演并说明了每项必需应急设备的使用,则认为已经符合本规则附件 C(b)款第 (2)项、(b)款第 (4)项和 (b)款第 (5)项的要求。 前述待充气的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由局方选定。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第121.171条用语定义

本章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 

 (a)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从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b)“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 1∶20 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 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者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者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 1200 米 (4000 英尺)半径的转弯延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米(200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 450 米(1500 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 150 米 (500 英尺 );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第121.173条概则

(a)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87条的规定。

 (b)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89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者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时还应当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d)在考虑到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温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在起飞重量超过拟用跑道所允许重量的情况下起飞,拟用跑道所允许的重量依据本规则中对跑道起飞限制的使用规定确定。

(e)如果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遵守某些规定对于安全已无必要,局方可以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偏离本章的这些要求。

第121.17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从确定该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

(b)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飞向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目的地机场。

(c)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使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d)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超过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起飞重量起飞。

(e)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不超过该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着陆重量。

第121.17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以起飞:

(1)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 V1 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如果在该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 V1之后的任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高度能达到 15.2 米 (50 英尺);

(3)在达到 15.2 米 (50 英尺 )的高度 (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 米 (50 英尺)+0.01D(其中 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米(300英尺)+0.125D;

(ii)对于 V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 15 度时,为 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I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b)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有效跑道坡度进行修正。 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 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于 150% 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第121.179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

发动机工作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189VSO 米/秒 (VSO 的公里/小时数量乘以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达到6.90VSO 英尺/分 (VSO 的海里/小时数量乘以 6.90 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第121.181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 公里 (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 300 米 (1000 英尺 )的高度上 ,上升率至少达到 0.00148(0.079 0.106/N)V2SOSO米/秒(其中 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 (0.079 0.106/N)V2SOSO英尺/分(其中 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121.187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 600 米 (2000 英尺)。

(c)如果按照本条 (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对于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 )应当减去一个等于 0.00148 (0.079 0.106/N)V2SOSO米/秒的量 (其中 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 0.106/N)V2里/小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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