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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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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27000kg 飞机计划在中国情报区以外进行飞行运行的部分,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飞机位置进行追踪。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留飞机追踪数据,用于协助搜寻和救援确定飞机最后已知位置。

第121.534条安保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适用的安保要求。

第121.535条运行通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设备和运行程序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其相关的人员,包括已知的正在使用的任何导航设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与规则、机场交通管制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已知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信息,包括结冰和其他危险气象条件、地面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情况等。

第121.537条运行时刻表

在安排运行时刻表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飞机在经停站正常补给服务留出足够的时间,并应当考虑航路上的盛行风和所用型号飞机的巡航速度。这个巡航速度不得大于发动机的标称巡航输出功率所能获得的巡航速度。

第121.538条客舱乘务员机型数量的限制

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机型数量应当不超过三种,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机型中有两种机型在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上相类似,经局方批准可增加至四种。 如果一个机型的改型或衍生型的应急出口操作、应急设备安放位置、应急设备型号以及应急操作程序方面差异较大,局方也可将其视为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另一种机型。

第121.539条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 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在驾驶舱和客舱乘务员之间无关紧要的通话、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等。

(c)在飞行期间,合格证持有人制定的服务程序不得影响客舱乘务员履行安全职责。

(d)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客舱机组完成安全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客舱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接受这些工作。

(e)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21.541条在操作位置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个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坐在指定的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应当坐在指定的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 但对于驾驶员之外的飞行机组成员,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b)在下列情形下,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可以离开指定的值勤位置:

(1)为了完成与飞机运行有关的任务需要该机组成员离开时;

(2)机组成员的离开与生理需要有关时;

(3)机组成员到了轮换休息时间,并按照下述规定有人接替工作时:

(i)对于指定的机长,在航路巡航飞行期间,可以由符合第

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巡航机长接替;

(ii)对于指定的副驾驶,可以由有资格在航路飞行期间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接替。 但是,接替的驾驶员不必满足本规则第 121.461条(b)款中关于近期经历的要求。

第121.543条操纵装置的控制

机长不得允许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人员在飞行期间控制操纵装置,任何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人员也不得在飞行期间控制操纵装置:

(a)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合格驾驶员;

(b)得到机长允许、有资格在该飞机上飞行的正在执行飞行运行检查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c)得到机长允许、有资格在该飞机上飞行并且获得了局方和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驾驶员。

第121.545条进入驾驶舱的人员的限制

(a)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

(1)机组成员;

(2)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3)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4)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b)被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应当在客舱内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但下列人员在驾驶舱有供其使用的座位时除外:

(1)正在对飞行操作进行检查或者观察的局方监察员或者经授权的局方委任代表;

(2)局方批准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观察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3)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4)其他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该员得到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批准;

(5)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其职责与飞行运作的实施或者计划、或者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此人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任务是必需的,并且已得到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6)该飞机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技术代表,其职责与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职责是必需的,并已得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运行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121.547条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力

局方指定的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向机长出示局方监察员证件后,机长应当允许该监察员不受阻碍地进入该飞机的驾驶舱。

第121.549条飞行装具

(a)机长应当保证在每次飞行中,飞机上带有合适的航空图表资料,其中应当包含有关导航设施和仪表进近程序的足够信息。

(b)在每次飞行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有一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手电筒,供其随时使用。

第121.550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一运行的机场制定自己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除非机场所在国民航当局特殊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制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民航当局为该机场确定的最低标准。

(b)合格证持有人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应当得到局方批准。

第121.551条国内、国 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限制或者暂停

运行当合格证持有人了解到某些情况,包括机场或者跑道情况等,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限制或者暂停运行,直到这些情况消除为止。 第121.552条补充运行的运行限制或者暂停运行当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某些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等,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时,该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限制或者暂停运行,直到这些情况消除为止。

第121.553条国内、国 际定期载客运行对批准航路和限制的

遵守驾驶员在国内、国 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操作飞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在其运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应当遵守其运行规范规定的限制。 第121.555条飞行中燃油管理 (a)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运行手册中制定飞行中燃油检查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经局方批准。

(b)机长必须随时确保机上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飞往可以安全着陆的机场的所需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油量之和。

(c)如果飞行中燃油检查的结果表明,在目的地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可能低于备降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之和时,机长必须评估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与航路的空中交通情况和天气趋势、导航设备开放状况等运行条件,以确保安全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最后储备燃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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