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9)重要结构改装清单 ; (10)重要结构修理报告以及相应重要修理的当前检查状态。 (e)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在准备好待检查飞机及其记录前 60天通知局方。 2.飞机机身增压边界修理评估 (a)自2018年1月1日起或者超出下述规定的适用飞行循环执行时限,以后到为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 A300 系列( 600 除外)、英宇航 BAC1 11、波音707、720、727、737或者 747,麦道 DC 8、DC 9/MD 80 或 DC 10、福克 F28、或洛克希德 L 1011等型号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将针对上述机型机身增压边界(机身蒙皮、门蒙皮和增压隔框腹板)的修理评估方案纳入到维修方案中。用于制定修理评估方案的修理评估指南必须获得相应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 (1)对于空客 A300型号(600系列除外): (i)B2型号:36000个飞行循环; (ii)B4 100(包括 B4 2C)型号:窗线以上机身:30000 个飞行循环;窗线以下机身:36000个飞行循环; (iii)B4 200型号:窗线以上机身:25500个飞行循环;窗线以下机身:34000个飞行循环; (2)英宇航 BAC1-11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3)波音707所有型号:15000个飞行循环; (4)波音720所有型号:23000个飞行循环; (5)波音727所有型号:45000个飞行循环; (6)波音737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7)波音747所有型号:15000个飞行循环; (8)麦道 DC 8所有型号:30000个飞行循环; (9)麦道 DC 9/MD 80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10)麦道 DC 10所有型号:30000个飞行循环; (11)洛克希德 L 1011所有型号:27000个飞行循环; (12)福克 F 28 MK 1000,2000,3000 和 4000 所有型号: 60000个飞行循环。 3.补充检查 (a)本条适用于波音 737 300、波音 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 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2018年1 月 1 日起,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不得按本规则实施运行,除非满足了如下要求: (1)针对易于产生疲劳裂纹并危及飞行安全的飞机基准结构 (疲劳关键结构),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含经局方批准的符合损伤容限要求的检查和程序。 (2)针对修理与改装对飞机疲劳关键结构(包括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和疲劳关键改装结构)以及本条款 b(1)段要求的检查的不利影响,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括经局方批准的处理方法。 (3)针对本条款(b)(1)和(b)(2)段中所要求的维修方案的修改,以及针对这些修改的任何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4.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a)本条款适用于波音 737 300、波音 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 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符合本条款(a)段规定的飞机,除非该飞机的维修方案中包含了针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的相关检查和程序。 (c)涉及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修方案的修改必须依据 EWIS相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进行。EWIS 相关持续适航文件应当针对下列适用机型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 H 条款的规定制定(包括针对安装在飞机上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审定项目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1)对于要求满足《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CCAR-26)第 26.11 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 EWIS 持续适航文件(ICA)必须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 H 的 H25.5(a)(1)和(b)段的要求 (2)对于要求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 1729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 EWIS 持续适航文件 (ICA)必须满足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 H 的第 H25.4 条和第 H25.5的要求。 (d)自2018年1 月 1 日起,对于已制订了 EWIS 持续适航文件的改装,在飞机投入运营前,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 EWIS检查和程序纳入到飞机维修方案。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条款 (c)和 (d)段的规定及 EWIS相关持续适航要求的后续改版,及时修订维修方案。 修改后的维修方案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5.燃油箱系统维修方案 (a)本条适用于: (1)波音737 300、波音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 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i)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ii)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2)符合上述第(1)段要求,并且其型号设计更改涉及燃油箱系统的飞机。 (b)对于经局方批准已经安装了辅助燃油箱的飞机,截至到 2018年1月1日,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向局方提交相应的油箱维修指南或文件,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c)除局方另行批准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上述(a)款第(1)段中规定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中已包含针对该飞机燃油箱系统的适用的检查、程序和限制。 (d)任何燃油箱系统相关的维修方案的修订必须基于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文件,并获得局方的批准。相应的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文件应当依据 2011 年 12 月 7 日生效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及其后续版本的第901条、第 981 条(a)款和(d) 款、或第1529条以及附录 H 制定 (包括针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其他设计批准方式安装的辅助燃油箱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 (e)除局方另行批准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2011 年12月7日生效的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及其后续版本的第901条、第 981 条(a)款和 (d)款、或第 1529 条和附录 H 制定了燃油箱持续适航文件的任何改装,在飞机完成改装后和投入运营前,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燃油箱系统检查和程序纳入到维修方案中,否则不得实施运行。 (f)按照本条款 (d)和 (e)段规定以及燃油箱系统相关的更改所导致的维修方案的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6.降低可燃性措施 (a)本条适用于波音 737 300、波音 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 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除了按照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121.647 的规定外,除非满足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26.33要求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经向局方证明该机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水平满足《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26.33的要求 ,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下列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