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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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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应急出口操纵手柄。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操纵手柄的位置和出口的开启说明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 第25.811条的相应适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满足本款的其他要求。当任一操作手柄或者操作手柄外罩的发光度(亮度)降至 100 微朗伯之下时,该手柄或者手柄外罩不得继续使用。

(f)应急出口的通道。每架载客飞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设置至应急出口的通道:

(1)各旅客区域之间的或者通向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的每条旅客通道应当无障碍物,其宽度不少于508毫米(20英寸);

(2)靠近每个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处,应当有足够的空间以使机组成员能够帮助旅客撤离飞机,同时又满足本条 (f)款第 (1) 项所要求的通道无障碍宽度;

(3)应当有从主通道至每一III型和IV 型应急出口的通道。 从主通道至这些出口的通道应当不受座椅、卧铺或者其他可能减小该出口效用的障碍物的阻碍。另外,该通道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 25.813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满足本款的其他要求; 

 (4)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位到达任何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经过客舱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应当无障碍,但是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布帘;

(5)不得在客舱间的任何分隔板上设置门; 

(6)如果从任一旅客座位到达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经过把客舱和其他区域隔开的门,则此门应当有装置将其闩在开启位置,并且在每次起飞和着陆期间,这个门应当闩在开启位置。 此闩锁装置应当能够承受当该门相对于周围结构受到一个《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561条所述的极限惯性力时对其施加的载荷。

(g)机外出口标记。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和从外面开启这个出口的装置应当在飞机外部予以标记,机身侧面应当有框出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 5 厘米 (2 英寸)宽的色带。 每一外部标记 (包括这种色带)的颜色应当与周围机身表面有明显的对比而易于区别。 这些标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较深颜色的反射率等于或者小于 15%,则较浅颜色的反射率应当至少为 45%。 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其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2)如果较深颜色的反射率大于 15%,则其反射率与较浅颜色反射率之差应当至少有30%;

(3)不在机身侧面的出口应当有外部开启装置,并用红色醒目地标出适用的操作说明,或者,如果背景的颜色使得红色不醒目, 应当用鲜明的铬黄色作标记,并且当这种出口的开启装置仅位于机身一侧时,应当在另一侧上作同样效果的标记。

(h)外部应急照明和撤离路线。 

 (1)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装备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2条相应适航要求的外部照明设备;

 (2)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装备有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 25)第25.810条相应适航要求的防滑撤离路线。

(i)地板高度的出口。 机身侧面高等于或者大于 1118 毫米 (44英寸)、宽等于或者大于 508 毫米 (20 英寸)但不到 1168 毫米 (46英寸)的每个地板高度的舱门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不能由客舱进入的通向货舱或者行李舱的舱门或者出口)、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每个尾锥出口,应当符合本条关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要求。 但是,如果环境条件使得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并且偏离这些要求能够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j)额外的应急出口。 客舱内超过应急出口最少数量要求外的经批准应急出口,应当符合本条除 (f)款第 (1)、(2)、(3)项以外的所有款项的要求,并且应当易于接近。

(k)在每架载客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上,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尾锥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和结构应使其在飞行中不能被打开;

(2)在靠近出口开启装置明显位置上设置从 762 毫米 (30 英寸)的距离上即可以辨读的标牌,说明此出口的设计和结构使其在飞行中不能被打开。

(l)手电筒。 载运旅客飞机应当装备有从每个客舱乘务员座位处易于接近的手电筒及其储放装置。

(m)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并且机身每侧配备了多个旅客应急出口的飞机,机身同侧位于同层客舱的任何旅客应急出口与相邻旅客应急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 18.3 米 (60 英尺),该距离的测量应当平行于飞机的纵轴线测量两个应急出口相距最近的出口边缘之间的距离。

第121.311条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

 (a)载客飞机应当装备下列装置: 

(1)可以供机上每一个 2 周岁以上人员使用的经批准的座椅或者卧铺;

(2)可以供机上每一个 2 周岁以上的人员单独使用的经批准的安全带,但在航路飞行期间,占用一个卧铺的两个人和占用一个多座座椅或者长座椅的两个人可以共用一条经批准的安全带。

(b)在飞机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每一个人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或者卧铺上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扣紧。座椅上为该乘员配备的安全带不得被2周岁以上的人共用。但是:

(1)对于不满2 周岁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或者卧铺的成年人抱着; 

(2)可以乘坐于经局方批准的儿童限制装置内,该装置可以是合格证持有人配备的,也可以是儿童父母、监护人携带的,或者该儿童父母、监护人指定在飞行中照料其安全的护理人员携带的,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

(i)儿童限制装置能够被恰当地固定在经批准的前向座椅或者卧铺上;

(ii)儿童能够被恰当地系紧在该限制装置内,并且其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规定的重量限制;

(iii)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得使用助力式儿童限制装置、马甲式儿童限制装置、背带式儿童限制装置和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c)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或者卧铺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或者卧铺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 (b)款第 (2)项中的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飞机。本条并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 为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d)每一面向侧方的座椅应当符合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e)除本条(e)款第 (1)项和第 (2)项规定外,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使飞机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

(1)本款不适用于为符合本规则第 121.310 条 (f)款第 (3)项的要求而让其处于非竖立位置的座椅靠背;

(2)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直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机上乘员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f)每架飞机应当在驾驶舱每一工作位置上配备有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方可以实施运行。

(g)每个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具有一个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 25.785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座椅 (含安全带和肩带)供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非本规则第121.391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乘坐的旅客座椅。

(h)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i)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或者肩带装置, 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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